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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行政机构通过“公司法”修正案保障股东权益

2009年07月02日14:5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2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当局“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证券主管机关得命公司以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避免上市、上柜公司的年度股东会过度集中,影响股东权益。

  台“行政院新闻局”副局长许秋煌表示,“行政院长”刘兆玄会中表示,修法方向符合国际潮流及企业管理需要,保护股东权益、吸引投资及便利企业运作,希望经济部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现行条文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得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其表决权;修正草案增订,证券主管机关得视公司规模、股东人数与结构及其它必要情况,命其将电子方式列为表决权行使管道之一。

  台“经济部”于提案说明表示,近年上市、上柜公司的年度股东会日期,有过度集中现象,导致股东无法一一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影响股东权益,有必要修法保障股东权益。若公司违反这项规定,股东得依法诉请法院撤销决议。

  台“经济部”于提案说明表示,修法目的是让公司弹性运用,帮助吸引投资。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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