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5日讯记者周芬棉登陆创业板,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对招股说明书发表确认意见,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的情形。
这是中国证监会7月3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的。
这一规定,是针对创业板企业成长性高、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的特点,强化发行人责任的具体体现。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保荐人要在申请文件中对发行人成长性发表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招股说明书中同时还应有,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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