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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保密应“以退为进”

2009年07月06日09:3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文/汤耀国

  。值此信息化发展一日千里,社会交往交流无缝相连的新时代,加强相应保密措施自无疑义。但一味从紧,未必完全奏效。完善保密手段之前,应首先解决保什么密的问题。

  笔者常有两种“苦恼”,一是知情权不足,二是保密负担过重。
两种苦恼,一个解释:秘密过滥。

  全国秘密文件一年几百万件,是美国的几十倍。毫不夸张地说,一些“秘密”,其实大半非真秘密,有的是国人皆能知道,有的是国人皆应知道。一些地方干部的一般讲话,实在看不出泄露之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怎样的损害。

  秘密过滥,后果有二。欲知而不得者,往往进退失据,手足无措,这一点世人皆知,毋庸多议。

  鲜有论及的是,秘密滥如汪洋大海,泄密风险亦随之波涛汹涌。涉密者陷于其中,动辄得咎。因法不责众,不可能完全严格“法办”。长此以往,麻痹大意,淹没其中之真秘密,屡被无心泄露。保密和涉密机构亦因战线过长,成本过高,对此防不胜防。

  可见,秘密过滥反不利于保密。因此,有必要收缩本不必守、也守不住的“阵地”,是为“以退为进”,保密“退”一步,保密与信息公开俱“进”一步。

  受传统强势保密文化及“斗争”经验影响,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天平,依然向后者倾斜。在法律体系中,信息公开仅“条例”,保密则有“法”,轻重可见一斑。由思维进入操作层面,一些官员亦多习惯于随意定密以防民、以设威、以自保,而不善于及时公开以利民、以立信、以自强。验诸定密与保密体制,则有标准不清、程序不明、救济不畅等痼疾。一言以蔽之,定密抑或公开,操之在“我”。

  解决之道,当变为操之在“法”。以法律之强制力,扭转传统定势,既利于国家安全与利益,又保障公民应有之权利。

  是否定密、密级如何,应有更清晰的标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当有实指。如何定密、如何解密,应有更明确的程序。

  至为关键的是救济。权力需要监督,权利需要救济。内部涉密人的定密异议,外部不知情人的解密、知情申请,应有通畅渠道输送,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泄密要承担责任,随意定密、堵塞知情渠道,也应承担责任。

  为此,值得期待的不仅是当前保密法的修订,配套法规的完善,更有信息公开的法阶升级,乃至知情权之入宪。 (来源:瞭望)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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