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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国土局原局长受贿案一审宣判

2009年07月07日03:5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山西日报
  时间:2009-07-07 03:14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郝兴仁一审获刑13年

  本报讯(记者王利强通讯员杨海清)6月22日,静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郝兴仁受贿案进行宣判。
法院判决:郝兴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追缴的90万元赃款、赃款的孳息4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兴仁在担任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在山西省河曲县国华学校变更土地用途审批过程中,收受该项目负责人张某贿赂10万元;在忻州市开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审批时,先后收受贿赂180万元。分两次在天上人间大饭店入股100万元,并先后分得红利40万元。

  法院认为:郝兴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4次收受他人贿款19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受贿赃款入股获利40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其如实向纪检、司法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其亲友积极配合,退缴全部赃款和孳息,有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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