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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信息 ———《信息财产权———民法视角中的新财富保护模式》(图)

2009年07月08日08:2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对信息财产权的研究初衷,来自于对信息价值的认知和对规则的探究。

  信息有价值、信息何以有价值、如何保护有价值的信息财产,这在本书中进行了多方面讨论。但信息的价值仅此而已?驻笔四望,这个问题早已成为我深夜静思的一部分。

  信息即人生

  其实,我最先关注与研究的是信息的精神价值与人本价值。在我看来,信息是自由的实现条件,在现代社会尤其如此。信息活动就是人的生命运动的组成部分,就是人的生命存在的条件之一。
信息与人的关系,就像人与空气,虽然平时不太感觉到其存在,但绝不可一时或缺。细究生命的运动过程,无非是两个交换过程:一是物质、能量的交换过程,要不断地从外界摄取氧气、水、营养等物质,排出废物,以维持复杂的生化活动,延续精妙的生命过程;二是信息的交换过程,人活着的标志之一,就是不断地与外界交换信息。人的社会化过程就是不断地交换、利用信息的过程。这样的过程的开端,人们学会微笑、学会说话、学会表达思想,进而与外界交换信息,比如,以语言和非语言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反应和意思,从而延续人的社会化过程。交换信息就成了生命的一部分,成为人活着的一种标志。

  因此,对人而言(而不是简单地对生物而言),信息即人生。没有信息的获取和交换,人本意义上的生命尊严和社会意义上人的活动,就不成其为真正存在。剥夺了获取与交换信息的权利,剥夺了作为社会意义上的人的基本权利。也因此,在信息时代,自由的实现不仅决定于物质基础,不仅决定于法律保障,不仅决定于精神解放,还决定于信息占有。不能够占有实现自由所必要的信息,就不能说实现了自由。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对信息的需求,就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自由。在信息时代,信息的获取、占有成为人们生存的必要条件。信息获取、占有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适应社会的水平,决定了在市场中人们的竞争能力和利益实现可能。因而,信息占有就成为自由的实现条件之一。

  也因此,要保证不同群体、个体对信息的平等、有效占有,就必须对信息的价值有更为全面的认识,并研究设计与人的需要相适应的规则与规制方法。这就包括更深刻地认识信息的财产价值。信息的财产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拥有信息就等于拥有财富,并不仅在于信息帮助完成交易、参与分配财富,更在于信息参与创造财富。在现代社会,信息就是财富的一部分,就构成财富。信息获取、占有、使用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适应社会的水平,决定了在市场竞争中人们的竞争能力和利益实现可能。

  因而,信息时代不仅从宪政层面、从人身权层面要求产生相应的与信息有关的权利理论和权利制度,还要求产生与信息有关的财产权利理论和制度。毕竟,信息已经成为生产对象,信息生产与交易已经成为现实。围绕信息的利益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已经存在复杂的利益相关方,信息已经成为利益载体。紧接着的问题显然就是,如何建立更公平而有效率的信息秩序,如何保证信息产品生产者、使用者和相关者的权益,从而激励更高水平、更有效率的信息生产。现实经济关系已经提出,在这个历史阶段和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确立包括信息财产权利在内的信息权利。这同样也是法律思想史应有的发展轨迹。人们要求回答,信息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什么样的信息可以确立财产权利?以什么样的方式行使和保护信息财产权利?

  认识信息的重要地位

  这样一种甚至可以影响财富在全球间分配的媒介物,价值如此重要,对其性质、价值及相关规则的研究,不能因信息看起来边界难划、权益难确而停滞不前,而恰恰需要尽快形成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和有可操作性的规则体系,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于是,对信息重要地位的认识,使得这些年来信息活动成为我研究的中心课题之一。它包括与信息有关的采集、加工、交换、流动、传播、利用等的活动,也包括相应的技术基础与信息活动的相应规则。这些研究的一部分,体现在我对信息传播活动与传媒活动的相关研究,人们把它视为是新闻学、传播学或具体至媒介经济学的研究;也体现在信息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研究,人们把它视为与发展经济学或信息经济学有关。

  但对信息活动规律与运用规律的研究不能代替对规则的研究。“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purpose-seeking)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遵循规则(rule-following)的动物。”(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对规则的不断认知,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恩格斯曾指出:“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法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1975年版,第538~539页)这不仅是对法律起源的一种概括,也可视为是对可以规制新现象、新活动的规则产生路径的一种概括。信息生产、分配和交换行为是客观存在,我们需要研究的,是其实际存在的运作习惯,进而抽象其成为规则,并通过共同意志的程序确认,而成为法律。这可以说是我重入课堂学习法律的原因,也是本书从民法视角探讨“信息财产权”这样一种“新财富保护模式”的动因。在清华大学法学院马俊驹先生指导下从事本书研究工作的同时,作者深感,法学博大精深,充满魅力。

  分享生命的信息

  本书对信息财产权的理论建构,是对已存在事实的认识结果,是表明和记载一种已经存在的现实经济关系。

  信息财产权是一种新型财产权。财产权制度随经济发展而变化。信息财产权建构基于信息财产化现实和权利要求,既是权利客体扩张和财产观念变化的结果,也是财产权理论发展的体现;是财产权利扩张和财产权制度扩张的需要,更是对现实权益关系的一种抽象和确认。权利要求总是要一步步获得法律确认。

  本书的内在逻辑结构,是综合运用历史分析、逻辑分析、比较分析以及案例分析方法,回答了什么是信息财产权、为什么要建构信息财产权、如何行使和保护信息财产权。

  实际写作本书的四个半月,始自于2008年5月汶川地震后。在多种力量的激烈震荡中,需更大的定力静心凝神远望深思,梳理界定建构信息财产权所涉及的基础概念,梳理分析财产观念、财产理论、财产制度等的变化特征,梳理分析信息财产的形成过程与价值运动,梳理总结现实经济关系中的信息财产权创造,系统建构信息财产权理论框架。这真是一段难忘的生命旅程,信息与生命一起流动。云过星稀,

  夜深就是黎明,不信生命如信息一般走过不再回来。思绪成墨,恰如生命的一段印记,更是对那在这难忘的生命旅程中倾心支撑我的人们的虔诚铭记。

  感谢所有为我投身法律学习和《信息财产权———民法视角中的新财富保护模式》研究、写作、出版提供了支持、帮助和写作动力的人们。个人的力量总是有穷尽的。能做完这项工作,有许多人的支持和贡献。对我来说,最真切的感激之心非言语可尽传,这长长的单子总深藏在心中,每个人都在我心中占据重要的位置。

  感谢所有那些能用于思考和写作的时间。时间是人的生命的表现方式,更是思想存在与传播的最终载体。生而有涯,学而无涯,人生由此因充满不确定性而充满魅力。但对人而言,虽生而有涯,思想总可以按自己的轨迹继续流动传播、活着,因而,生命可以流逝,但生命的信息仍在。于是,生命因思想在传播而有更长久的意义。

  生命的真理是:不管怎样,生命的信息总是要绽放,完成自己的价值运动。对此,我确信,并努力将生命的信息与人分享;因而,我快乐,并感到生命有了新的价值。

  生命的真理是:不管怎样,生命的信息总是要绽放,完成自己的价值运动。对此,我确信,并努力将生命的信息与人分享;因而,我快乐,并感到生命有了新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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