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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重庆,请别借未成年人糊弄公众

2009年07月08日09:3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青年网

  重庆,请别借未成年人糊弄公众

  陈杰人

  在全国舆论多日的批评和质疑后,重庆市招生办对今年发生在该市的较大规模高考生民族身份舞弊现象作了一次不痛不痒的回应。

新华社的消息说,7月7日18时许,重庆市纪委、监察局公布,对在违规变更高考考生民族成分中负有责任的石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汤平等15名干部党内警告和撤职等处分;与此同时,重庆市招生办宣布取消31名“假民族生”的录取资格。该办还说,鉴于31名考生大多数系未成年人,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本着“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和有利于青年学生成长的原则,故不对外公布这31名考生姓名及相关信息。

  好一个“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借口!重庆市此举,与其说是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自作聪明、以一个貌似人本主义的理由来逃避外界质疑,不如说是侮辱了公众的智商,以类似“躲猫猫”式的弱智谎言来糊弄公众、袒护既得利益者!

  首先,重庆市招生办的理由是31名考生“大多数系未成年人”,所以不公布考生姓名。但就常识来看,现在的高中毕业生通常都在18岁上下,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基本各占一半,在信息不透明的前提下,单凭重庆的说辞,人们无法相信这31人恰好“大多数”是未成年人。他们的民族成分能造假,年龄造假也完全可能。即便按照重庆的说法,31人并非全是未成年人,既然其中有成年人,凭什么让这些成年人享受未成年人的庇护“待遇”?

  其次,公众质疑这些考生的虚假少数民族身份,要求重庆公布有关信息,并非为批评考生本人,而是为求高考公平,是对参与造假者的批评和声讨,而造假者显然不是未成年人,他们一定是有“背景”或“手段”的人,正是他们的黑幕操作,使重庆乃至全国的高考公平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因此,重庆以考生是未成年人的理由来拒绝公布造假者的信息,实则是偷梁换柱式的逻辑,是侮辱公众智商、挑战公众情绪的愚昧之举。

  第三,即便这些考生全部是未成年人,也并非完全不能公布他们的信息。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媒体对未成年人违法信息的披露限制,仅限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重庆此事,并非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公布有关信息档案,并非为了羞辱那些考生,而是为了信息公开,便于社会监督。如果按照重庆市本次处理的逻辑,那么将来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只要搭上未成年人的边,就能免于受到舆论和群众监督,这是不可思议的。

  第四,鉴于一个人的民族身份涉及到户籍档案资料等法定文件,记载这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媒介是以户口簿为主要载体的国家机关公文或者居民身份证。因此,有关人员为重庆考生违法改变民族身份,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或者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对这些违法行为的侦查,不应该以其中涉及未成年人为由而免除,也不应以党纪政纪处分来替代。

  第五,如果重庆方面真的有诚意依法查处此事,其实完全可以采取一种既保护未成年人又不放过违法者的信息公开方式,比如,可以公布有关这31个考生的信息榜,如果考生本人是未成年人,那么可对其化名处理,但其他涉事者,则仍然应当以真名和具体单位来公布。

  第六,重庆市过去数日来刻意对抗公众和舆论质疑的行为,现在又找出牵强的理由来欺上瞒下,它在这件事情上已失去了诚信,加之,鉴于变造民族成分事涉面广,人员众多,影响恶劣,参与者和查处此事者完全有可能是同一利益群体的人,因此,重庆的决定,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公信力。因此,应该由教育部会同公安部、国家民委来查处此事。

  有关此次重庆方面处理民族身份造假事件的态度和措施,其实还可以找到更多的理由来驳斥它。如果说,过去一些人进行利益维护,还习惯于“扯起虎皮作大旗”,那么这一次,重庆居然借未成年人撒谎,这样的做法,不仅不能保护未成年人,反而给全国未成年人留下了一个恶劣的先例,这是对未成年人赤裸裸的教唆和毒害。

  回到事实本身来说,对重庆此次造假事件中存在的重重黑幕,人们有理由作各种合理想象。只要重庆一天不公布详细信息,公众的质疑就一天不会停止。重庆这种愚弄公众的做法,和陕西省在处理“周老虎”事件中的行为如处一辙,如果它一意孤行下去,只能落得更为尴尬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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