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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辨是非纠偏差(组图)

2009年07月08日10:0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解放军报
  报复他人是正当防卫吗

  近日,南京军区某部二连召开军人大会,对以正当防卫为名报复他人的战士小段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前不久,小段在营区外的一家小店购买物品时,与地方青年苏某发生争执,苏某一拳击伤了小段的面部。事后,小段感到自己很窝囊,萌发了伺机报复的念头。

  一天,当小段又遇上苏某时,趁苏某不注意将其绊倒,不料苏某头部正巧碰上一块石头,当场鲜血直流。随后,苏某找到连队讨说法。当连队干部向小段询问事情原委时,小段讲述了事情经过后,不但不承认错误,反而说是苏某先打了自己,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为此,连队干部拿着《军人涉法问题解答》一书对小段指出:正当防卫是指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与他人打架斗殴不但为军纪所不容,而且一方吃了亏,又私下找对方报复,更是一种重新主动侵害对方的行为,是有准备有预谋的报复,不属于正当防卫。

  通过教育,小段惭愧地低下了头,不仅主动向连队递交了检讨书,而且当面向苏某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化解了纠纷。

  编者附言: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不难看出,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侵害行为中止后,再去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就属于故意伤害。

  该不该赔偿“青春损失费”

  “谢谢你们的真诚关心,我会把小陈当成朋友相处的。”6月11日,南京军区某部三连战士小陈前女友肖某原本前来索要“青春损失费”,在连队干部的教育帮助下,愉快地踏上了返乡的旅程。

  小陈入伍前与肖某建立了恋爱关系。随着对肖某的进一步了解,小陈感到彼此性格不和,于是向肖某提出分手。而肖某却坚持要求小陈赔偿8000元“青春损失费”,才同意分手。

  小陈认为,自己既没有拿过肖某财物,又没有对她造成损害,便觉得肖某纯属无理取闹,就没有理睬。谁知一周后,肖某竟赶到部队,在连队干部面前大吵大闹。此事很快传遍了全连,一时间小陈面临很大压力,为尽快让肖某离队,于是便四处借钱准备“私了”。

  连队干部了解到事情真相后,鼓励小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连队干部耐心细致的向肖某指出,小陈在恋爱期间并无过错,“青春损失费”之说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并不存在赔偿责任。由此,使肖某通过了解法律条文,认识到恋爱不成,并非要反目成仇,因此改变了想法。

  编者附言:应当指出的是,“青春损失费”一说在我国法律中从未出现过,之所以为人所熟知,就在于人们存在模糊认识。恋爱分手、婚姻破裂时,如果此前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就不存在赔偿之说。虽然“青春损失费”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出现此类纠纷时应当依法稳妥地做好解释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见义勇为为何赔钱又赔礼

(本文绘图方汉)

  近日,南京军区某部战士小张在连长的陪同下,专门来到驻地医院,向被他打伤的两名地方青年赔付了1580元的医药费,并向他们道歉。这是为啥?

  原来,前不久,小张因公外出时,发现两名地方青年围着一位漂亮的少女指指点点,少女怒极而骂,围观群众纷纷指责两名青年的不良行为。

  光天化日之下,怎能如此放肆!小张顿时怒气陡生,一个箭步冲上前去,拽住刚想溜走的两名小青年,三下五除二就把他们打倒在地。事后,经医院检查,两名青年中有一人的肋骨被打伤。为此,他们找到部队,要求小张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

  见义勇为还要道歉?干了坏事还敢找见义勇为的人赔钱?偏偏该部领导经过认真调查后,竟然同意了两人的要求。此事顿时在官兵中炸开了“锅”,有官兵甚至认为,部队领导是向歪风邪气低头,小张见义勇为不表扬也就罢了,怎能赔钱又赔礼?如果这样,以后谁还敢再见义勇为?

  面对争议,该部党委及时向官兵宣讲有关法律规定,指出小张的行为虽然是见义勇为,但行为失当。

  编者附言: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大力提倡,但必须合情合理合法。小张见义勇为之所以造成违法,就在于尺度把握不当,两名青年行为不检,通过劝说即可阻止,而不必出手伤人。因此,见义勇为也要依法行事,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即可,切不可行为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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