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判决
一审 谭伟被判一年半
2007年末至2008年初,5名警察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刑拘,随即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8年7月至10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姓名
谭伟 魏云志 吉喆 高志尧 石铁岩
身份
原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兼第六责任区刑警队长
原洮北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兼五中队中队长(犯案时任洮北分局第六责任区刑警队副队长、洮北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兼第五责任区刑警队队长)
原洮北分局第六责任区刑警队侦查员
原洮北分局刑警大队第六责任区刑警队民警
原洮北分局刑警大队第六责任区刑警队民警
判决
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犯刑讯逼供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免予刑事处罚
犯刑讯逼供罪,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犯刑讯逼供罪,因有立功表现,主动交代同种较重罪行,认罪、悔罪,免予刑事处罚
重审 全部免予刑事处罚
经过法院一审,谭伟、吉喆、高志尧上诉,上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9年4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作出判决。法院审理查明,3名被告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认定谭伟、吉喆涉案事实5起,认定高志尧涉案事实4起。
姓名
谭伟 吉喆 高志尧
判决
有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且并未造成错案及其他严重后果,其情节轻微。犯有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有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且并未造成错案及其他严重后果,其情节轻微。犯有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犯有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有认罪态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视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最新进展
重审后,受害人及其家属都认为法院判决过轻,日前,检察机关又提出抗诉。
1.邵有平接到恐吓短信 2009年4月27日,邵有平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不透露姓名,邵有平询问时对方撂了电话。随后,他接到一条短信:“你不用问我是谁,也不用问我是不是爷们,你和刘凤祥你们做的事你们知道,在社会上你不行,还差得远,我要整你和你的家人,你就等着吧,不用给我打电话了。”记者多次拨打该电话号码,都是关机。
2.高志尧曾立过“三等功” 在案件重审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志尧曾是优秀公安干警、荣立过“三等功”,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庭最终认为,高志尧构成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考虑高有认罪态度,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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