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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醉驾撞人者被提请批捕 被诉罪名仍存变数

2009年07月10日01:5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东方早报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判死刑 法律界人士称被诉罪名仍存变数

  南京警方已于7月8日对张明宝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由,提请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按照法律,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最迟将在7天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东方早报记者李克诚

  7月8日,南京“6·30”醉酒驾驶车祸案肇事司机张明宝,被警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批准逮捕。

  7天内作出批捕决定

  早报记者昨天从南京检方得到证实,南京警方已于7月8日对张明宝提请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理由是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按照法律,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最迟将在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前,围绕张明宝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民间一直存在争论:若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张明宝很有可能会被判处7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若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据了解,6月30日事发时,目击者反映称,张明宝在驾车撞伤一名路人后,不仅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加速,接连肇事,在短短的时间内,失控狂飙近1.5公里,沿途连续撞倒9名行人,撞坏6辆轿车,其中3名路人当场死亡,现场惨不忍睹。其中一名身怀六甲的孕妇腹部被撞裂。该事故最终造成5人丧生(不包括孕妇所怀即将临产的胎儿)、4人受伤。

  也正因为如此,南京多数市民表示对张明宝的肇事行为难以容忍。在当地,呼吁对张严惩甚至处以极刑的声音一直不断。有网民甚至建议修改刑法,加大对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力度和量刑幅度。

  被诉罪名仍存变数

  一位法律界人士称,南京警方此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名义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可能也虑及了民间的呼声。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张明宝一定会被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甚至最终该罪名能否被法院认定,也不可料定。因为一旦张被起诉后,张的辩护律师很可能会对该罪名提起异议。“可以料想的是,到底会以哪个罪名定性,这个争议还会持续下去,甚至会更激烈。”

  上述法律界人士称,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将会在接下来的几日内对张明宝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这几乎毫无悬念。但问题是,检方是否会采纳公安部门的建议,是否仍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对张明宝进行起诉,这仍存在变数。实践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对某犯罪行为进行定性时存在分歧,检方不采纳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中的罪名,也并非罕见。

  接下来,即使张明宝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起诉,由哪一级检察机关起诉,里面的差别也很大。一般而言,若是由区级检察院起诉,则被告人通常不会被判处死刑或死缓,而是会被判处有期徒刑;若是由市检察院起诉,则被判处死刑或死缓的可能性较大。

  另一位江苏律师则认为,鉴于此案的影响极大,公安、检察院、法院一般会在公诉前进行协商、沟通,以就案件的定性达成更多的共识。因此,如果公安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明宝提请检方批捕,这很有可能也是最终被认定的罪名。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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