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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发电用水9月开征资源费

2009年07月12日04:0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山西日报
  时间:2009-07-12 03:15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每千瓦时0.3-0.8分

  据新华社上海7月11日电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10日发布《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了对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发电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今年9月1日起执行。
这将对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产生直接影响,主要影响三峡电站及旗下的长江电力。

  《通知》规定,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3分的,按0.3分执行;高于0.8分的,按0.8分执行;在0.3至0.8分之间的,维持不变。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此外,供农业生产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供非农业用水(不含供水力发电用水)暂按取水口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通知》特别指出,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单位(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

  据了解,此前,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相应标准,而这些标准将成为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水资源费收取的参照条件。据湖北物价局介绍,水力发电水资源费为每千瓦时0.3分,也即,按取水口所在地湖北省标准,长江电力水资源费标准为每千瓦时0.3分。按照长江电力2008年442.78亿千瓦时发电量,一年需缴纳水资源费1.3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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