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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要求妥善审理合同纠纷 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2009年07月13日22:0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13日电(记者杨维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3日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在当前形势下,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纠纷在中国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

  这个共17条的《意见》包括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稳妥认定表见代理行为;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合理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等6部分内容。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由于现阶段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意见》指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法院应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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