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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领导要定期申报财产 子女不得入股关联企业

2009年07月14日09:4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方面,明确提出了“禁令”。

  《规定》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不得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规定》特别强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将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不得擅定薪酬待遇

  《规定》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是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是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是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是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是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是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是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是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严禁利用内幕消息谋利

  《规定》指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等。

  配偶子女不得入股关联企业

  《规定》指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规定》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禁止公款旅游变相旅游

  《规定》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不得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不得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不得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不得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不得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不得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职务消费须向职工公开

  《规定》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此外,《规定》还指出,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违规处理

  被判刑者终身禁当国企领导

  《若干规定》明确了对违反行为的处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将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据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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