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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工作存在制度性缺陷 成职务犯罪衍生区

2009年07月15日11:1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已成为职务犯罪的“衍生区”。近年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检察院共初查了20余件征地拆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立案9件10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近日,办案检察官对征地拆迁中的职务犯罪进行研究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犯罪特点

  犯罪主体以“三个部门”和“三种人员”为主,且共同犯罪居多。“三个部门”(即土地管理部门、拆迁部门、征用部门)的个别工作人员,多与“三种人员”(即村支书、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会计)相互勾结,弄虚作假、中饱私囊。如抚州市政府行政新区建设工程征用钟岭街办白岭等村土地时,该村村委会与市土管局直属分局的工作人员相勾结,虚增征地面积,骗取国家补偿款38.8万元。

  犯罪手段上多采取贪污、挪用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隐瞒收入、集体私分;二是直接侵吞或挪用,有的是直接挪用上级政府拨付的土地补偿款,有的则是销毁原始领款证明、私自增加村民领取征地补偿费的数额,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截留后私分。如刘某在任临川区唱凯镇古港镇村支书期间,截留17.6万元征地款不入村委会财务账,交其内弟何某保管使用,镇政府在村民强烈要求下才派人清算了此土地款的收支账目。

  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犯罪嫌疑人挪用、贪污的多为土地补偿款,虽然涉案的金额不大,但影响了广大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容易引起群众不满,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犯罪原因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是职务犯罪上升的主要原因。

  一是征地拆迁补偿结算程序不完善,监督机制严重缺位。比如在有些地方,一些较大的征地拆迁项目全由一名审核人员进行勘查、编制预决算、编制安置补偿结算表、签订协议等;再如,有些审核人员缺乏监督意识和工作责任心,有的甚至连现场也不去,仅履行书面审核手续,审核环节流于形式,形同虚设,有的连工程图纸资料也不予保全,导致在拆迁完成之后,虽然发现了问题,却因现场已夷为平地而“死无对证”。监督机制的严重缺位,给犯罪分子从中大肆骗取拆迁专项资金、中饱私囊以可乘之机,一些拆迁工作人员因此大胆串通施工方或所在村肆意变更、扩大项目内容甚至虚报拆迁项目,伪造拆迁合同,虚增工程款和补偿费用。

  二是拆迁项目的发包严重不规范,给暗箱操作留下空间,诱发职务犯罪。

  三是相关政策法规不衔接,造成补偿标准不统一,保障措施不配套,具体操作不规范。

  预防对策

  预防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审计法、现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章立制,做到依法办事,有章可循,运作规范,对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建立相应的防范措施;同时实行财务公开,让群众了解财政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上级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加强监督制约。

  政府主管部门要完善拆迁、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制度,确定合理的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重大疑难问题要召开听证会。切实做到拆迁项目合法、拆迁主体合法、拆迁秩序合法、补偿标准合法、拆迁补偿资金到位。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提高村干部的法律意识。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村民的监督意识及反腐意识。

  注重职务犯罪惩处工作的特殊预防功能,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资金和征地补偿费案件,并通过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和剖析,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方的效果。同时,检察机关还应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征地拆迁中职务犯罪新动向、新特点的研究,探索打击犯罪的有效途径。欧阳晶邱峥峥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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