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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自律监管手段仍然缺失 向世界一流交易所看齐需法律撑腰

2009年07月16日08:5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交易所对会员的处罚措施只有通报批评和警告两种,没有暂停其业务或者取消其会籍等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除了席位管理之外,交易所其他的监管手段基本上只停留在纸面上

  我国证券交易所要成为世界一流交易所,还缺少什么?“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有专家向记者表示,“需要法律赋予其充分的监管手段和充分的独立性”!

  近日在京召开的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有证券法专家表示,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结构中角色独具的重要力量,其作用目前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是新中国成立最早的一家证券交易所,目前已与36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交易所签订了谅解备忘录或合作协议。按照上交所副总经理徐明的说法,上交所要力争成为世界上一流的证券交易所。

  但是,“作为一个市场,中国证券交易所依然还处于未成熟的阶段”。天津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张凝将中国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交易所进行比较后说,“在中国很多投资人是进行小额投资的一般大众,1个投资单位折算成日元约为1万日元,而在日本则为50万日元,虽然近两年基金规模在不断增加,但并未达到充分的数量”。

  证券法专家石颖则从法律层面分析称,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在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将原本由证监会享有的本该属于交易所的权力转移到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交易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不再由证监会核准;暂停或者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直接决定,不再由证监会决定或者由证监会授权交易所决定。但是,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手段仍然缺失。比如,对于会员的处罚措施只有通报批评和警告两种,没有暂停其业务或者取消其会籍等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交易所除了席位管理之外,其他的监管手段基本上只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

  有专家对记者说,证监会的行政监管与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界限仍然模糊不清。法律、法规对交易所的授权太过笼统,缺乏操作性。而最为严重的是,交易所缺乏独立性。证券监管机构对交易所的过度干预,致使交易所成为监管机构的附属机构。

  要解决这些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要从立法层面,明确国家权力务必从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权属领域退出。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交易所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和自律组织,进行自律监管是一种权利,由法律确认并保护这种权利,是交易所发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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