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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飙车案开庭 被害方代理人同意交通肇事罪

2009年07月17日07:0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东方早报
7月15日,杭州飙车撞死人案在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7月15日,杭州飙车撞死人案在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前,死者谭卓的父亲在法院门口打电话。
庭审前,死者谭卓的父亲在法院门口打电话。

  杭州飙车撞死人案昨首次开庭

  被害人家属代理人认同“交通肇事罪” 辩护律师称胡斌有自首情节

  检方指控

  检方诉称,5月7日晚,胡斌驾驶非法改装车辆,从杭州机场路出发前往西城广场看电影,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时有互相追赶。20时08分许,行驶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造成谭卓颅脑损伤死亡。事发路段限速50公里/小时。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委托鉴定,胡斌事发时车速为84.1-101.2公里/小时,对事故负全责。

  东方早报记者 李云芳 实习生 楼书丹

  昨天,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在该市西湖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

  庭审9时开始,死者谭卓家属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认同了检方指控的“交通肇事”罪名,但认为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从重处罚。胡斌及其辩护人对检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称胡斌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良好。经4个多小时审理,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

  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同事,被告人胡斌亲属,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庭审。

  被害人家属代理人:

  接受“交通肇事”罪名

  昨天的庭审结束后,西湖区法院发布了庭审通报,称被告人胡斌及其辩护人对驾车肇事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及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而被害人谭卓的父亲谭跃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应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定“交通肇事罪”。然而,胡斌驾驶非法改装车辆、飙车、严重超速,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从重处罚。

  谭跃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魏勇强律师告诉早报记者,他们最终认同了检方“交通肇事罪”的起诉罪名,认为此案应属交通肇事中“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原因则有三:胡斌属严重超速,“接近100%”;胡斌是在和人飙车;胡斌是为取乐而飙车。

  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

  胡斌有自首情节

  西湖区法院的通报称,控辩双方及诉讼代理人还围绕车辆有无非法改装、当时有无互相追赶及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等展开辩论。

  胡斌的辩护律师称,胡斌有自首情节,事发后主动报警且认罪态度好。但据了解,此陈述遭到公诉人反驳。他还表示,胡斌家对谭卓的家属赔偿及时到位,希望法庭从轻判决。

  据透露,经过2个月关押,昨天出现在被告席的胡斌“长胖了、变白了”,但神情沮丧。他在庭上多次流泪,向谭卓家属道歉,又说对不起父母。

  庭审结束后,胡斌父亲胡林荣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现在就等判决结果,希望也相信法律会给我们公正和公平的交代。”谈及起诉罪名,他表示胡斌犯的就是交通肇事罪。

  死者父亲:

  交通肇事罪

  不足以震慑飙车者

  谭跃告诉早报记者,检方依据已有证据指控胡斌犯交通肇事罪,他只能认同,但对庭上没有出现“交通肇事”、“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之争“有些失望”。不过,他对起诉书补充的内容很赞同,增加了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时有互相追赶”等细节;另外,公诉人的法庭辩论也很精彩,相信对判决结果有好的影响。他表示,如以“交通肇事罪”判刑,不能对城市飙车者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如果此类案件只能定为‘交通肇事’,那应该完善法规,细化对特别恶劣的交通肇事行为的处罚力度。”

  魏勇强律师则表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存在交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胡斌被控交通肇事罪“或许更准确,且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大化”。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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