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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交工具安全设施不全不准载客 以消除隐患

2009年07月17日13:3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晚报

  ■消防条例二审稿强化出租屋、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的消防安全责任

  ■我市将设消防安全大使

  本报记者蔡志军 实习生尹苏报道

  本报记者蔡志军 实习生尹苏报道 正在修订中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一审后公开征求意见时,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对我市近10年来的火灾事故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发现房屋(特别是出租屋)、娱乐场所、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突出,必须在立法中加以特别关注。

昨天提交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稿本中,专门增加或强化了出租屋、娱乐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的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屋业主须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所出租的房屋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出租屋业主和出租人难逃责任。条例二审稿规定:业主和出租人所出租的物业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有责任监督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物业的使用性质和房屋结构;监督承租方安全使用房屋,发现出租物业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整改或者督促承租方整改;发现承租方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也免不了:不得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隐患或者通知出租方进行整改。

  娱乐场所须投火灾公众责任险

  去年“9·20”龙岗“舞王”俱乐部大火教训惨痛,消防条例二审稿有针对性地增加了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安全责任。

  二审稿规定,娱乐场所经营者除应当履行单位职责和重点单位职责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专门的消防安全责任:经营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营业时必须确保经营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演练,保证全体员工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发生火警时会及时组织人员疏散;经营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严禁在经营场所内携带、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二审稿还规定,娱乐场所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安全设施配备不全不准上路载客

  我市近10年来,交通工具火灾每年占火灾总数的10%左右,2007年和2008年,交通工具火灾分别占火灾总数的17.1%和18.6%,呈逐年上升趋势。今年6月1日至15日短短15天中,我市公共交通工具就发生了11起火灾。对此,消防条例二审稿专门增加了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的安全责任。

  增加的安全责任主要有: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定期对车辆的车门手动开关、灭火器、安全逃生锤等应急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定期对车辆电气线路进行检测,避免电气线路发热过度导致自燃;定期对司乘人员进行安全知识、逃生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司乘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使用车上安全设施、保护乘客安全疏散的能力。

  二审稿还规定:禁止消防安全设施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路载客;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将建消防安全大使制

  为了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我市将结合义工发展状况,借鉴移植香港做法,在深圳建立消防安全大使制度。香港现有近10万名消防安全大使,对消防安全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审稿提出,凡年满14岁周岁、在本市居住的人员,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可以成为消防安全大使,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义工联合会联合颁发证书。消防安全大使的主要职责是向公众宣传安全知识,举报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并就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崔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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