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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拷律师滥施“合法暴力”

2009年07月17日16:2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法官拷律师滥施“合法暴力”

  宕子

  云南玉溪市澄江县法院一法官因不满律师在庭审笔录上的签字,现场决定把律师用手铐铐走。玉溪市中院昨通报,当事法官做法错误,将对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7月13日《京华时报》)

  从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与玉溪市中院的通报来看,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被铐在法院篮球架上,并在烈日下晒了40多分钟的何律师没有任何言语或行为失当之处——他只不过在表达自己合法的利益诉求,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罢了。

  相反,身为法官,却视法律与法定程序为无物,在审案过程中蛮横不讲理,甚至想利用自己作为法官的权威将个人的意志强加在律师的身上,而当律师拒绝按照他的意志行事时,他就恼羞成怒,利用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合法的暴力”,非法将与他意见不一致的律师拘留了起来。

  从这个审判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洪猛法官根本不具备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所应该具有的最基本——即依法办案,依法定程序办案的素质;在此意义上,该法官不适合继续留在司法系统工作——按照“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原则,他本应该呆在一个需要“专横无理”这一性格特征的“岗位”上。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该法院副院长洪家敬对此事的解释却是(他对何律师说):“这个法官性子急,案子多,压力大,他拘留你没有按程序办理手续,对不起你了,请你理解。”这种解释表面上看是承认错误,其实却是在替那位不具备法官基本素质的当事法官开脱责任——如果这种解释成立,那也就意味着个人性格上的缺陷和工作上的压力可以成为不依法办案和不依法定程序办案的理由;另外,还意味着,在此事件中,当事当官如果按程序办理了拘留手续,对何律师的拘留就是合理合法的——其实,在此事件中,不管有无拘留手续,这种拘留都是不合理的。

  律师在《控告信》中所指出的,“澄江县法院法官洪猛的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是对律师权利的侮辱,更是一种犯罪行为”。

  因此,这一事件已经远远超出了仅仅通过“赔礼道歉”或“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就可以使法律的尊严和被破坏的正常社会秩序得以恢复的界线,必须依法对之进行相应的惩处。

(责任编辑: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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