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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幅 改革计征方式(图)

2009年07月19日23:3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资源税改革破题

  本报评论员 周慧兰 北京报道

  从调节级差收入到促进资源节约

  资源使用从无偿到有所偿,再到比较好的价值管理,

  这是一个很好的进展。

  《21世纪》:资源税改革讨论多年,最近据悉,新的改革方案已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您如何看待此次改革的背景?

  周大地:过去我们国家在所有权方面的体现是不够明确的,有相当长一段时间采取非常低的甚至象征性的资源税政策。

这几年虽有所调整,但仍未建立一个完善的体系。资源税改革,拓宽征收范围、提高征收幅度,体现了我们全民、国家作为资源所有人在资源使用过程中的一些权益。

  自然资源中有一部分是可以重复使用的,也有很多是不可重复使用的。如我们出让土地,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以后对资源所得收取非常低的税,最后资源就枯竭了,这种方式很不合理。中国仍是一个资源稀缺的国家,特别是矿产资源,因此我们除了要体现资源所有人的权益外,也要提倡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现在国内矿山的开采方式是比较粗放的,由于权益不明确,很多地方滥采滥伐,任意占用,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这种靠批矿权,而不是从经济手段上解决所有权的方法必须改变。

  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提高资源税的征收幅度具有现实意义。比如,有些矿很难事先把资源所有人,即国家和全民的利益一次性收回来,很多矿勘探得不是那么清楚,要一边开采一边才知道资源总量,所以,采取非常完整的一次性收费,从技术上讲有难度;而且一开始收费太多,人家也没法干;另一方面,边界很难划清楚,开采了多少,浪费了多少,很多技术细节不容易弄清。所以,采取资源税的方式,只要是采出来的资源,都要收税,就有一个长期收益。资源使用从无偿到有所偿,再到比较好的价值管理,这是一个很好的进展。

  安体富:资源税是1984年开征的,那时候主要包含四种: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开始征收的范围比较小,覆盖面也有限,实行超率累进税率,按照销售利润率的高低分档设计税率,如当时规定:销售利润率不超过12%的,不征资源税;销售利润率超过12%至20%的部分,每增加1%,税率累进增加0.5%……这种税率比较科学,但也比较复杂,征收部门需要精确计算成本,利润率时常变化给征收带来了很多不便,所以1986年就改成了从量定额征收。

  1994年税制改革时又做了一些调整,征税范围从四种扩大到七种,并继承了从量定额的计征办法。这种办法,计税简便,便于管理,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价格变了税额不变,赚的钱就归企业了,尤其资源价格变动很大的情况下,税收占的比重越来越小。

  在实际生产中,由于自然资源价格偏低,导致企业在使用生产要素时产生了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一方面,相对于其它资本类型,资源价格低促使企业增加对资源产品的投入;另一方面,低价格提高了企业的实际购买力,增加了对资源产品的购买。这导致了严重的资源浪费,使得企业的发展过分依赖于资源开发。一些调查表明,地区资源越丰富,其能耗越高。如山西和内蒙,煤炭资源特别丰富,但两省的单位GDP能耗非常高;贵州有色资源和水电资源非常丰富,但其生产工艺落后,资源利用效率非常低。因此,利用税收杠杆进行调节成为当务之急。

  开征资源税,一是为了促进资源合理地节约利用,二是调节级差收入,三是增加财政收入。按照现行的财税体制,资源税仅占地方税收的1%左右,已经不能满足节能减排的需要。2004年以来,资源税已经实行了一些改革,但只是在现有制度中把征收额提了提,都不是根本性的改革。

  改革方案在2007年11月就准备提交国务院,当时改革的愿望已经很迫切了,但由于通货膨胀、经济过热,又给耽搁了下来。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所以在2009年的改革要点中,资源税改革又被放了进去。

  提高计税依据,理清税费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资源品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决定,

  从量征收无法保证税收随价格变动而变动。

  《21世纪》:围绕本次资源税改革的一大焦点是改革计征方式,“从量”改为“从价”。原来的计征方法存在哪些问题?新的改革方案对于资源类行业的影响如何?

  安体富:1986年至今采取的都是从量计征,即按开采量征收固定的税额,这种税率在资源价格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可以有效发挥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资源品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决定,从量征收无法保证税收随价格变动而变动;其次,由于资源税收入占企业销售成本的比例很低,有的只有1%左右,这也减弱了税收在初次分配环节中的调节作用;再次,资源税税目的设置也无法体现公平,现行税目没有考虑到不同品种的资源产品的差别,对开采成本、售价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品种采用同一定额税率,造成了不公平;最后,现行资源税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直接用于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若用于自己使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这使得企业不管开采多少,只要不用于销售或自用,就无需纳税。因此,企业不必为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浪费付费,另外,企业也可以通过“囤积居奇”降低总体税负,在价格低的时候囤积资源,在价格上升的时候出售。

  现在提出的从价计征主要是按差额比例税率计征,随着价格的变动税额也会增长。现在大体的思路是由完全的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量定额和从价计征相结合。对于一些价格变动不太大的资源品,如盐,还是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对于一些价格变动比较大的产品,如石油、煤炭、天然气则改成从价计征。

  张勇:资源税改革方向是对的,原来的税率确实太低,没能反映资源价值。改变一下征收办法,采取从价征收,可以反映不同品种不同的价格,这解决了级差的问题。但是,它解决不了另一个问题,即不能反映开采的成本。最初在资源税改革方案中,专家提出设计的一个方案是根据开采成本、赋存条件再考虑一个征收办法,这样两个问题就都解决了。但是提到操作层面,就要求税收部门对资源的开采成本和基础条件要有了解,征收人员要懂业务,且能进行判断。税收部门认为这提高了征收成本。

  《21世纪》:您如何看待现在资源类行业中存在的税费并存的格局,未来的改革方向是什么?

  张勇:我认为国家应当对资源税费进行整体改革。例如煤炭,现在除了征收资源税之外还有一个资源补偿费,有关部门要求提高资源补偿费标准,我认为这二者事实上是同类问题,不应当重复征收。煤炭在勘探过程中要收勘探权价款和勘探使用费,还要收采矿权价款和采矿使用费,生产出来以后又要收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仅煤炭就要征收这么多费用。“清费立税”是国家财税改革的方向,税制改革应当清除不合理的费用,税费合一,或者征收资源税,取消资源补偿费。另外,对于资源补偿费用的使用也应当公开透明。

  周大地:过去资源税收取太少,无法解决实际生产中所产生的一些环境问题和社会影响,所以有些地方就收取了一些补偿性的费用。我想对于大多数已经看清楚的、可以用比较正式的方式反映资源价值的,应该归入税收范围。但这并不代表一下就能把所有的费都取消。各地的情况、资源稀缺程度不一样,对于资源的使用,有些是资源本身的枯竭,即可以计算的资源本身的价值,也有些是在资源使用过程中造成的间接影响,这不能算作是资源价值本身的问题。比如挖煤污染了水资源和表面的土地,需要补偿,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说地表和水资源都成了矿产资源的一部分,都要收税。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还需要从实际出发,用相应的补偿机制来解决与资源开采有关的问题。

  倪红日:现在对企业而言,是一种税费并存的状态,但收费主体不一定是财政部门,还有其它政府部门,所以制约资源税改革的另一个因素是,税费改革背后费的收入主体究竟是谁?如果属于地方政府的话,那问题不是很大,但如果属于其它主管部门,利益就需要重新分配了,这个问题复杂就复杂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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