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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5·7飙车案”肇事者一审获刑三年

2009年07月20日19:3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杭州2009年7月20日电 今天下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3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浙A60820红色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在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时,被告人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晚20时08分,被告人胡斌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卓。谭卓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0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具有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等严重情节,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从重处罚,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理由尚不足以减轻其罪责。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江南翁迪凯)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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