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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推互联网“追债” 电邮可具备一定法律效力

2009年07月22日05:0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东方早报

  东方早报记者 陆玫 

  超过约定还款时间2年内如果不要求对方还款,将失去诉讼时效,债权人手中的借条将成废纸。但由于传统的还款要求一般通过上门签字或邮寄的方式,因借款人拒绝签字或不接收信件导致诉讼时效无法延续的情况时有发生。

昨天,杭州推出的网络服务“时效宝”或将改变这种情形——只要知道欠债者的电子邮箱,填写借款金额、时间等后,一封由专业律师拟定、公证处公证的催款函或律师函即可发出,在法律上将被视为作出还款要求。   

  据悉,债权人在“债易网”实名注册后即可使用“时效宝”。系统内的催款函或律师函格式中,有多种由律师制定的行文语气供选择。据悉,每封催款函收费10元、律师函收费50元,远低于律师事务所的日常报价。

  “最高人民法院去年提出,债权人可用发送电邮的方式主张权利,电邮到达或应到达对方的,视为诉讼时效中断产生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电子邮箱内文、发送时间有一定的可被修改性,不太有权威性。”“时效宝”创意人徐敏律师表示,而通过“时效宝”发出的电子邮件,都会由西湖区公证处公证、备份,有公信力。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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