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雯婧汪伟)昨天从市教委获悉,日前,市教委、市纠风办、市委教育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新闻出版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天津市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采取多项措施,加强社会监督,全面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根据要求,校长是学校教育收费工作第一责任人,也是本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与所属学校签订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书。各级各类学校在收费前,要采取公示牌、公示栏的方式,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进行公示。
严格按照《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教育收费工作监督和专项检查。学校教师乱收费,要追究校长的责任;学校乱收费,要追究学校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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