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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公司将对跳轨自杀行为担负举证义务

2009年07月24日07:4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日报

  三部门解读《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跳轨自杀 地铁担负举证义务

  本报讯 (记者 孙文晔)“修法的时候,就考虑到跳轨自杀这个问题了。”6月底,新修订的《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昨天,市法制办、交通委和地铁公司的相关领导,就《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热点问题,解答了记者的提问。

  市交通委法制处处长孙红军说,修订《管理办法》时已经考虑到了跳轨自杀的问题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增加了一个新的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另外,在运营单位的法律责任中修订了免责条款,如果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能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运营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地铁运营公司新闻发言人贾鹏说,按照修订的《管理办法》,地铁公司对跳轨自杀行为担负举证义务,现在视频监控系统已经十分完备,有助于地铁公司免除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社会热议的地铁乞讨问题,修订的《管理办法》也作出了规定。以兜售物品、散发广告、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方式滋扰他人的乞讨者,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从劝阻的,可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贾鹏说,地铁公司已经组织了专门的清理小组,不定期对乞讨者进行劝阻,以防他们影响安全运营。

  事件回顾

  事件1:2004年9月29日上午11时左右,吴华林在地铁一号线南礼士路站,准备乘地铁去军事博物馆方向。当其购票进入车站乘车时,由于奔跑速度快,掉下站台,被地铁1601次列车轧断左腿和右脚。去年6月,法院终审判决地铁公司赔偿吴华林80万元。

  事件2:2009年7月17日8时25分,一男子在地铁一号线南礼士路站由东向西方向跳下站台致死。事后地铁公司通报称车站的监控录像和现场目击证人证明,被轧人是自己跳下站台。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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