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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救落水同学牺牲怎能不算见义勇为 专家呼吁尽快出台全国性法律统一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2009年07月24日08:5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今年4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第三中学高二学生张帆在救落水同学马某时,不幸与马某双双溺亡。6月22日,青铜峡市有关部门却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宁夏条例)口头认定:张帆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


  记者近日就此事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各地对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不统一,导致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时有发生。宁夏条例这部12年前的地方法规早就该改了。

  学校按见义勇为赔偿

  4月23日,在青铜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青铜峡市第三中学与张帆父母达成善后协议:张帆在学校期间发生意外死亡,并对同学有施救行为,校方自愿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5000元。

  据了解,学校的做法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事件中,张帆作为住校生,在校期间死亡,学校监管不到位,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进行了相应的赔偿。

  同时,校方与张帆的父母还达成另一项协议:由校方将有关材料上报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对张帆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审核认定。校方决定给予张帆的亲属45000元见义勇为慰问金。

  地方法规却并不认可

  但是,当校方将有关材料上报至青铜峡市有关部门后,张帆的见义勇为审核认定却始终不能通过。对此,张帆父母怎么也想不通:儿子的行为明明是勇救落水同学的见义勇为,怎么不能被审核认定呢?

  6月22日,青铜峡市有关部门给出了口头答复:张帆的行为不属于1997年通过并实施的宁夏条例中规定的3种见义勇为行为。记者查阅到,这3种行为分别是:(一)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奋不顾身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制止犯罪行为,使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免受或减轻危害的;(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获、制服逃犯或者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三)其他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中表现突出的。

  据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参与《银川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银川条例)制定的王幽深介绍,宁夏条例存在认定范围过窄的问题。宁夏条例规定,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时公民出面制止或协助制止,公民的行为才被认定为见义勇为。2003年制定银川条例时,相比宁夏条例明显放大了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外,对正在发生的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在一些灾害发生过程中,能够不顾个人安危,出面进行救助的行为,都被视为见义勇为。而这一范围,被全国大多数城市的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都采用了。

  见义勇为无统一标准

  “见义勇为”是道德上的概念,将它纳入到法律中,首先要明确的就是它的概念。概念尺度如何把握,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到底什么是见义勇为?张帆的行为到底算不算见义勇为?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里对“见义勇为”的解释是: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按字面理解,“救人”是正义之事,可称为“见义勇为”。

  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银川条例所认定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或在排除灾害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表现英勇,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据银川市相关负责人介绍,按银川条例的规定,张帆的行为可以被审核认定为“见义勇为”。

  据查,2008年,黑龙江省将抢险救灾、救人行为,也纳入见义勇为范畴。《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涉嫌犯罪的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该规定解决了以往只有“维护社会治安有功”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见义勇为界定范围过窄致使相关人员得不到奖励抚恤的问题。

  应尽快制定全国条例

  银川市智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宁刚7月1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1997年颁布的宁夏条例已施行近12年,其间从未修订过,目前看来,其局限性和落后性是非常明显的。当时,立法者只将见义勇为行为限定在与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行为作斗争的范围之内,这可能囿于当时的立法环境或者立法技术。

  见义勇为除了法律定义外,更有社会道德衡量标准。它的标准存乎百姓心间,“义”的范围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法律时代的“义”,显然应当包括国家、民族、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广义地讲,凡在国家、民族、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均应属见义勇为。但法律实践中,又规定当事人如果对国家、民族、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负有法定之义务,其挺身而出的行为就不能叫见义勇为。

  王宁刚说,令我们尴尬的是,张帆的行为如果发生在银川、固原等地,认定为见义勇为是没有问题的。

  据记者了解,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公安部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理事长李顺桃,也首次提出了制定全国性见义勇为保障条例的提案。他指出,目前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法规条例,但是从国家层面上讲,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全国性相关法律的缺失,带来了不少问题。颁布全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条例可以明确见义勇为的内涵和外延,有利于各地工作机构及时准确认定,方便开展后续工作。同时可以统一协调全国各地见义勇为工作,有利于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不受侵害。

  王宁刚最后向记者强调说,现今环境下,面对别人的危险和损失时,多数人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路人心态。如果不加大对见义勇为的褒扬,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沉默和躲避。因此,立即启动修改宁夏相关条例或制定全国统一条例,以使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见义勇为氛围,弘扬社会正气,匡扶正义,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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