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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上下班遭车祸拟不算工伤

2009年07月25日01:1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姜葳)上下班途中遭车祸拟不再算工伤,用人单位在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不给员工上工伤保险的单位要缴滞纳金、罚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有所提高……即日起至8月15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广征民意。


  变化:征求意见稿删去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一款。

  原因:

  1、以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为界,在该条例尚未出台之前,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在工伤之列;该条例出台后,职工遭遇车祸可以从交强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2、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车祸算工伤,碰上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车祸算不算工伤?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原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3、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

  4、随着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

  5、国际上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

  上下班途中遭车祸拟不再算工伤

  变化: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原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与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将因这两种行为导致的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缩小

  变化: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

  原因:原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为1年。但实际上因种种原因,当事者往往在事故发生很长时间后才申请认定,证据材料已发生很大变化,造成取证困难。再加上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需要先就劳动关系进行仲裁,认定时间更长。征求意见稿规定,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可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较严重工伤事故24小时内报告

  变化: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并增加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罚款、收取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原因:原条款为“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所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落实,未参保用人单位拖欠甚至拒不支付工伤职工待遇的现象经常发生。原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

  未参保职工也可享保险待遇

  其他修订

  工亡待遇标准提高

  为了解决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第一,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

  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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