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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疑偷盗学生跳楼证清白续:两次判赔相差150万

2009年07月25日06:4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青年报
跳楼事件发生后,张文在手术台、病床、轮椅、康复器上度过了900多个日日夜夜
跳楼事件发生后,张文在手术台、病床、轮椅、康复器上度过了900多个日日夜夜

  ■被怀疑偷同学手机

  13岁少年跳下5楼落得重度残疾

  ■二审颠覆一审判决

  学校与学生责任比例由“二八”变“八二”

  如果不是那次震惊深圳的“跳楼证清白”,如今15岁的张文(化名)应该和伙伴一样,升入了高中,憧憬着自己的大学梦。

  就在那次纵身一跳后,张文遭遇了可能是命运中的最大一个拐点——双下肢截瘫、右上肢瘫……除了伤病,需要面对的还有巨额的治疗费——事后第一年预计在90万元,随着伤情好转逐年递减,但头几年年平均花销也要在60万元左右。

两年多的时间,张文在手术台、病床、轮椅、康复器上艰难地度过了900多个日日夜夜。但即便如此,这个少年将来最好的结果仍是终身与拐杖为伴。

  2007年1月22日,深圳罗湖外语学校发生惨剧——初二男生张文因被怀疑偷同学手机而从5楼“阳光室”跳楼致残。在此后的一审判决中,张文负八成责任,学校负二成责任。依此判决,张文只能得到26万元左右的赔偿。

  面对这一结果,张文一家将希望寄托于二审。在经历长时间的调查、取证等司法程序后,今年年初深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学校负80%的责任,学生负20%的责任;赔偿总额从近130万元提至近219万元。

  这一判决结果恰好将一审判决双方的承责比例颠倒了过来,由此,张文的赔偿金也升至约175万元,这比一审多了近150万元。

  两次判决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二审出现了责任比例颠倒的结果?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缘起

  13岁学生跳楼证明清白

  ■写下“冤枉”二字后跳楼

  据一审判决书所述:2007年1月22日下午冬令营课休时间,有同学发现丢失手机,体育委员即要求男生皆需翻查口袋。一同学因怀疑张文(原文为真名)偷手机而去脱他的裤子。张文跑开,几名同学追赶,并将其推倒。之后在他倒地之处发现了手机,一些同学就告知老师张文偷窃。他被老师带到办公室后,告诉老师自己没偷,可能是有人嫁祸,并提出要在宿舍休息。此后他来到5楼心理咨询室找老师。该心理咨询老师又将班主任、年级主任等5位老师找到心理室,接着又把两名当事同学(丢手机者和指认证人)叫来了解情况。后几位老师要求张文将事发经过写成书面材料。

  下午6时许,6名老师先后离开心理咨询室。约几分钟后,一老师推开心理咨询室门,发现张文已经不在室内,且窗户已被打开,遂发现其已经跳楼。在让其写明经过的纸上,正面写有“上活动课时候我”几个没有标点的字,而背面则为“冤枉”二字。

  ■一审判决校方承担20%赔偿责任

  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抢救,张文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经司法鉴定,他存在双下肢截瘫、右上肢瘫、左髋关节功能轻度丧失、左右踝关节功能大部分丧失、尿存留等;伤残等级为1个三级、2个九级;护理依赖度评定为B级,即大部分护理依赖。不久,张文以人身伤害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要人身损害赔偿近230万元。

  去年3月,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义务过程中,存在因为经验不足而导致的预防不力的过错。在当时的特殊情境下,该过错与原告跳楼之间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法院认为,对事故的发生,原告也具有较大过错。主要表现在:事发时原告约14周岁,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应该预见到从5楼窗户跳楼非死即伤的后果,但其仍然采取跳楼的方式,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显然具有较大过错……应负伤害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其自行承担所有损失的80%;被告具有次要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法院酌定其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26万余元。

  改判

  一审判决被改写

  去年5月14日深圳市中院二审开庭,经过艰难的等待,今年年初张文终于拿到了此案的终审判决书;而且结果就像他期待的那样,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学校负担175万元

  深圳市中院判决认为:张文因心理困扰到学校心理咨询室寻求心理辅导,学校在处理张文的心理咨询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到张文作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未能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学校具有一定的过错。

  事发时,张文近14岁,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应该预见到跳楼的严重后果,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张文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双方当事人及整个社会都不愿意见到的。考虑到本案事故给张文及其家人带来的痛苦及经济压力,以及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的社会责任,从照顾未成年人出发,对本案所涉的损失人民币2186684.2元,本院酌定由学校负担人民币175万元,张文负担人民币436684.2元……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对本案所涉损失的分担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责任比例颠倒了过来

  而一审判决是这样描述的:事发时原告约14周岁,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应预见到从5楼窗户跳楼非死即伤的后果,但其仍然采取跳楼的方式,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显然具有较大过错……应负伤害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酌定其自行承担所受损失的80%;被告具有次要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本院酌定其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比一审判决记者发现,虽然此次二审判决没有像一审判决那样,直接对双方的责任比例进行区分,但按双方占赔偿总额的份额看,恰好是将一审判决的责任比例颠倒了过来:学校占到了赔偿总额的80%。

  疑问

  改判背后由谁推动

  跳楼事件发生后,张文之父张贵一边忙于孩子的伤情,一边四处走访调查,想就儿子是否偷窃之事讨个说法。因为在从商之前,他曾是一名民警,因此对偷窃行为是否属实非常敏感。

  ■人大代表行使建议权

  去年6月15日,本报以《学校阳光室:如何带给孩子心灵一片晴空》一文报道了此事。文章刊发后,得到了深圳市人大代表、深圳市法工委委员于秀峰的关注。他将报道和一封附有他本人意见的案卷材料递交到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并通过他们转交到深圳市中院。于秀峰表示,这是作为人大代表的他,第一次对一起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行使人大代表的建议权,并依法进行监督。据悉,深圳市有关方面对于秀峰的意见十分重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征求他的意见,并请其出面与家长调解。

  ■偷窃手机无直接证据

  与此同时,一直试图从警方拿到儿子偷窃与否结论的张贵,终于从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拿到了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上面写道:经调查,张文涉嫌偷窃手机目前未有直接证据证明。

  ■当事方对“真相”孜孜以求

  在当事方对“真相”孜孜以求的同时,有关法律专家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于秀峰认为,不管偷与没偷,都不值得一个人付出青春、健康乃至生命的代价来换取清白;客观地讲,死并不能表明你就是清白的,不死也并非意味着你就“认账”了。恰好是从孩子到家长再到学校甚至整个社会对这类事件如此敏感、较真,才会在孩子来到“阳光室”后,心理咨询老师对所谓真相穷追不舍,甚至置心理疏导角色于不顾,聚集老师学生与当事人对质,并责令其写过程与检查。而家长对此事所持的“求真”态度及一旦属实后的不肯饶恕,也导致了一些自觉过不去“坎儿”的孩子做出所谓以死证清白的极端之举。

  简言之,是社会对此类行为法律认识的缺位或误区,或者说把行为性质的严重性“放大化”了,才会有这类事件的出现。社会对这样一个未满14岁的孩子承担的只能是教育的义务,而没有审判的义务。

  对话

  张文:很后悔

  “跳楼证清白”发生至今整整两年半过去了,其间的900多个日日夜夜,张文都是在手术台、病床、轮椅、康复器上度过的。单是医疗费用就花去了几十万。

  在有关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评定和相关费用的估测书上,记者看到这样一组数字:事故发生后第一年的所有费用预计在90万元左右,以后随着伤情的好转逐年递减,但头几年的年平均花销也要在60万元左右。

  据悉,近期光是大手术他就进行过两次。然而将来最好的结果不过是终身与拐杖为伴。现在的张文非常渴望学习,记者近期在采访他时,他的父亲张贵正在和校方协调想请老师通过QQ为儿子补课的事。事件发生后,从来没有向媒体承认过“后悔”的张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后悔!”而对于原因,则并非完全因为自己:一是看到生意繁忙的父亲,每隔两三天就要驾车从深圳赶到广州来看他,半夜赶到,凌晨回去,他很心疼很内疚;另一方面,自己当初纵身一跳的结果,使得以后跟正常人有了差距——自己再也不能过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了。

  专访

  深圳市人大代表、深圳市法工委委员于秀峰

  以死证明清白考验

  未成年人教育体系

  二审判决出来后,记者再次采访了于秀峰博士。他告诉记者,目前他正在对此类案件进行调研——关于成因、关于对策,准备明年两会上拿出一个完整的议案,中心是如何应对未成年人的“庄严轻生证清白”问题。

  ■“以死证清白”已发生数起

  他说,张文案发生后,他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对案件进行过监督,对案件的二审判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拿到改判后的二审判决书后,他心里并没有丝毫喜悦,而是感到沉甸甸的。他曾在网上专门进行过搜索,发现近年来类似的案件有多起,单就因所谓被诬偷手机一项,最后选择极端方式“证清白”的,全国就发生数起。而在他搜索到的三起中,有男生有女生,有南方有北方,有跳楼有跳江,有重残也有死亡。

  他说,他发现这几起自杀案例有一个共性,就是当事孩子为证清白而选择“有尊严”地死去。死亡的方式都被笼罩在一个在孩子自己看来合理而正直的理由,他们为自己的脆弱行为套上了一个做出合理甚至庄严解释的“光环”。

  ■不仅需要家长和学校反思

  于秀峰认为,以往的评价结论和成因分析无非是这样归纳:独生子女个性突出、过于自尊,心理脆弱、难御挫折等等。如果从文化的角度去解析,也无非是父母离异、家庭不幸以及不良网络游戏乃至自杀网站的影响等等。认为是这些因素导致了对孩子的心理摧毁,从而致使孩子走向极端。但上述案件成因不在归纳之列。

  同时,他还发现了一个现象,就是此类案件发生后,所有案件的当事双方,都会为责任认定的比例争执不休,为所谓案件的真相孜孜以求。“我们更应该做的是从‘方法论’的角度去观照和反思在孩子的整个成长过程中,我们灌输给孩子对生命的认识有何不妥?又是什么把所谓‘尊严高于生命’的概念植入他们幼小的脑海并促使其做出极端之举的?这个问题不仅需要家长反思、学校反思,更需要的是社会的反思。”

  ■应该树立新的教育观念

  应该树立这样一种观念——用现代社会的法制观念替代融合传统的道德尺度。要培养未成年人用违法与否做大前提做判断是非的标准,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做出正确判断,这比用传统的道德价值取向更重要更合理。

  而整个社会也应做到,就是未成年人真做了错事社会也能给予“宽容”,从而促使其对自己的行为采用更合适的方法来修正、修补;而不是为了赢得所谓世俗标准的“尊严”、“清白”,用牺牲生命和自残肢体来做代价。要达到这些目标,社会的各个环节应该怎样做?这是于秀峰现在所思考的。他说,目前他在法律上思考的侧重点进行了“移位”,从关注个案引发的去关注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接受能力。目前他已着手调研、搜集、准备提案,其中心就是如何应对未成年人的“庄严轻生证清白”问题——重在研究孩子为何会有如此的行为?他希望在明年的人代会上,拿出一个调研提案并形成一个具体议案,向政府和有关方面提交。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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