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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2009年07月27日09:2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西安7月27日电 7月2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在西安举行。当天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陕西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7月24日下午,会议代表进行表决,《陕西省消防条例》顺利通过。


  2009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正式施行。为了配合《消防法》的重大变化,陕西消防总队提前谋划、提前着手,于2008年底开始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初稿于今年2月份完成。随后,省人大、省政府、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抽调专门人员历时半年,分4次在省内外广泛开展立法调研。《条例》修改过程中,认真借鉴了发达省份消防工作和队站建设的先进经验,广泛征求了本省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系统以及社会各界群众对《条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并特别针对该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城乡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偏低等现实情况,以新《消防法》为依据,从多个方面做了进一步细化。

  一是《条例》修改中将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基层组织的消防职责进行了归并、细化和完善,明确了政府在消防建设投入的职责,增加了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二是针对新《消防法》建审、验收制度的新变化,明确规定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具有审核权限。三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四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有效消弭灾难后遗症,合理分担火灾损失,抚慰受灾群众情绪,《条例》规定了歌舞厅、影剧院、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引导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五是针对目前为止全省没有一个综合消防训练基地,41个县没有县级公安消防队站,不能适应灭火应急救援的需要,《条例》明确规定了消防队站设置标准,切实提高抵御火灾能力。

  新修订的《陕西省消防条例》将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杨彦、赵荣)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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