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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个iPhone也死人 富士康孙丹勇事件反思(图)

2009年07月27日11:2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孙丹勇生前最后一晚的办公室监控录像镜头。22:42,所有领导都离开了,孙丹勇看起来有些疲惫,但还是和坐在右下角的同事聊了会才离开。

  机密丢失后,企业不应该在还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对员工有任何负面的暗示,甚至是简单粗暴的恐吓。

  生前就职于富士康、年仅25岁、毕业于哈工大的孙丹勇,7月16日凌晨自杀,据悉事发起因是丢失一部iPhone样机。7月13日,公司交由孙丹勇保管的邮寄给苹果公司的16部iPhone样机少了一部,孙丹勇在接受公司环安课调查时不堪压力自杀。
职场人如何面对类似事件?当企业遇到类似问题时该如何解决?法律顾问、职场专家给出了他们的答案。

  企业:员工自愿也不能搜查

  虽然不能肯定富士康对孙丹勇进行过殴打和拘禁,但是富士康承认对孙丹勇进行过搜查,而且7月16日孙丹勇还“自愿”签署过一分“搜查同意书”。

  据说当时,孙丹勇为了澄清自己未违反公司的《智慧财产保密协议》——将协议中的智慧、图档、产品简介以及物料等带至宿舍,同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到居住地进行查看。

  “这完全是不合法的,”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大学劳动法专家黄巧燕介绍,“即使是员工本身愿意放弃自己的隐私权利,企业也不能取代执法部门行使搜查权。”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是享有执法权的机关和部门,才享有搜查权力,且这种搜查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对于企业要对员工采取搜查、拘禁等非常手段,员工应该马上报警,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而且,黄巧燕认为商业机密保密是涉及部门分工和企业工作流程,保密出了差错,不能让一个员工完全承担责任。

  当企业丢失了机密物件,企业要积极报警。在公安介入之前,企业可以最大限度保全现场,可以冻结财务、要求员工不要离开现场、暂时不与外界联络等,但是不能私自搜查、拘禁和审讯。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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