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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醉驾肇事终身禁驾”规定合法性遭疑(图)

2009年07月28日06:0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引起反响——

  本月21日,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南京地方性法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案)》,该《规定(草案)》对醉驾造成交通事故者,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处罚之重,开全国先河。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后,不少法学专家都对“终身禁驾”这一条款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组成员刘小兵教授表示,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发生了酒后乃至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严惩醉酒肇事者代表了大多数群众的呼声。
我市制定的“终身禁驾”这一条款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当然,立法机关在充分倾听民意的基础上进行立法是值得肯定的,但民意有时并不能代表法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显然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刘小兵说,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终身禁驾”的处罚有两个构成要素,即发生交通事故和逃逸,两者缺一不可。相比较而言,我市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案)》无限扩大了“终身禁驾”的处罚范围,显然是与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

  市律师协会会长、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组成员薛济民也认为,“终身禁驾”的条款缺乏立法依据。他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也只是醉酒驾车情形中的一种,地方性法规对此的规定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薛济民解释说。

  市律师协会行政业务委员会主任席超说,“终身禁驾”是一种非常严厉的行政处罚,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看,立法者把“终身禁驾”的适用范围控制得很小,也就是说,这种处罚是不能滥用的。但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却将“终身禁驾”的范围扩大,这侵犯了公民开车的权利,显然也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本报实习生孙 辉

  李梦昕 绘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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