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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交通事故等责私了交强险费率不上浮

2009年07月28日14:0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晚报

  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办法出台两年后 市公安交管局和市保监局推出新举措 

  8月1日起同等责任私了交强险费率不上浮

  本报讯(记者白冰)8月1日起,如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认定为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将不再上浮。

这是市公安交管局和市保监局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办法出台两年后推出的新举措。

  今天,交管局副局长王立介绍,自2007年7月1日推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两年来,当事人自行处理率平稳保持在70%以上,单起事故现场清除时间比《办法》实施前平均减少4分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拥堵比《办法》实施前下降了40%。

  北京保监局副局长刘跃林介绍,保险公司两年来共理赔司机自行处理的交通事故或路外事故(停车场等事故)达到387.6万件,共赔付58亿元。

  北京交管局和北京保监局规定,自8月1日起,按照《办法》要求,凡经事故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认定为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不记为交强险保费上浮因素,涉及的机动车辆次年续保交强险,保费不作浮动,以鼓励事故双方尽快协商确定事故责任,及时撤离事故现场。

  但是如经交警处理认定为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交强险保费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浮动。根据中国保监会2007年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交强险保费应上浮10%。

  交管局和保监局规定,今后,如果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事故,在《协议书》中增加全责方授权保险公司直接为无责方办理理赔的内容,无责方向全责方保险公司出具《协议书》后可以直接办理理赔手续,以解决全责方因没时间等原因无法履行理赔义务,使无责方不能及时得到赔偿的问题。

  “目前我们已经做好了相关计划。”刘跃林说道。他解释道,如果车主一年内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商业车险也将打折,以此类推,如果司机5年没有出险,商业险拟最低打折到3折。

  今后,保险费率浮动不仅与事故挂钩,还将与理赔金额和违章率挂钩。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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