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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超开胸验肺自救路

2009年07月29日02:3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张海超的自救路

  张海超用“开胸验肺”的极端方式证明自己患上尘肺,他的举动给职业病防治体系和农民工权益的维护敲响警钟

  马晓华

  张海超,一名河南省新密市青年,为了确定自己患的是尘肺,为了一个真相,不得不用一种常人难以想象的方式——开胸验肺。

  可以让他稍感安慰的是,确诊结果终于出来了。昨日,CBN记者从郑州市政府新闻处获悉,7月26日,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再次组织省、市专家对张海超职业病问题进行了会诊,明确诊断为“尘肺病Ⅲ期”。

  “我不是为了赔偿才打开自己的胸进行肺部活检,只是为了自己的权益,为了自己一条正确的治疗之路。”张海超对CBN记者表示。

  据新华社报道,日前,河南省卫生厅对“开胸验肺”事件中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给予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新密市卫生防疫站等单位通报批评;撤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樊梅芳、王晓光、牛心华等3人的尘肺病诊断资格证书;责成郑州市卫生局追究郑州市职防所主管业务领导责任。建议新密市委、市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新密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新密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给予新密市卫生局副局长、卫生防疫站站长、卫生监督所所长耿爱萍撤职处分。

  被逼开胸活检

  尘肺病这个诊断结果是由郑州市“张海超事件”协调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布的。此前,郑州市卫生局责成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组织人员到郑大一附院、河南省胸科医院、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所等单位,收集张海超诊断、检查、治疗及病理学等相关资料,以及张海超的职业史,并邀请河南省职业卫生专家进行全面系统的讨论、分析、会诊。

  但是,这个姗姗来迟的确诊结果,已经改变不了张海超肺部的命运。

  2004年6月,23岁的张海超踏上了一条今天看来会让他后悔的路。作为一个杂工,张海超开始在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当年9月转正之后,他开始接触硅石,从事硅石破碎工作,后到了硅砖成型生产线。直到2005年7月,由于此生产线停产,又转到钢包砖生产工厂,做压力机操作工,直至2007年10月份离开这家公司。

  张海超

  “我告诉医生,我在振东公司期间做过3次体检,但从来没有人告诉过我的肺有问题,每次我问的时候,公司的人就告诉我们,都是正常的,如果有问题就通知你了。”张海超告诉记者。

  2009年1月6日,张海超“借”来了2007年1月6日体检时的胸片,它的诊断结果是:请“复查诊断,尘肺?结核?”而这个结果,张海超却在两年后才看到。

  “如果早期发现的话,可以通过洗肺进行治疗。”一名医生告诉张海超,但是张海超错过了时间,胸片没有完成它本该完成的使命。

  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的气管镜显示不是肺癌后,张海超不得不连夜赶到北京。无论是协和还是北京三院,都认为可能是尘肺。

  “6月9日,再次到郑州市职业病防治鉴定委员会时,我才发现,这个地方就是给我诊断的地方,两个牌子同一班人马的地方。他们告诉我,我们不可能更改自己的诊断。”这样的说法几乎让张海超感到了绝望,他询问医生,到底用什么方式才可以确诊?医生告诉他,活检。

  于是,就上演了张海超“开胸验肺”的故事。

  2009年6月22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了肺部活检,15cm的刀口,快速活检的结果是尘肺合并感染。

  职业病防治阻力

  “我已经去过了很多的大型综合医院,虽然他们没有职业病鉴定的资质,但是他们都给出了怀疑尘肺的可能性。职业病防治所还是给了我这样一个诊断结果,我感到很痛苦,我必须要给自己找一条正确的诊断之路。”张海超在电话中低沉地向CBN记者描述。

  这份身心的痛苦,也许只有张海超最能体会,这条路走得到底有多艰难。

  张海超用自己的坚持,给所有可能患上职业病的人,提出了警醒。

  “我知道法律上有规定,诊断职业病需要提供很多的资料,包括工作过的企业证明等,是很繁琐的。但是现在诊断书已经下来了,我曾经所在的单位,振东公司仍然没有给我任何证明资料。”张海超表示。

  河南省新密市新闻宣传部副部长李绍光对CBN记者表示,职业病的诊断手续很繁琐,虽然是对职业病的诊断负责,但是对于真正有职业病的人来说,确实带来了一种麻烦。

  “在张海超的诊断上,有些地方没有尽心尽力做好,出现了拖延或误诊,我本人也很不满意。”河南当地一位官员告诉CBN记者。

  为此,郑州市委书记专门接待了张海超,并亲自陪他去相关的诊所。

  卫生部领导也高度重视,陈竺部长、张茅书记、陈啸宏副部长作出重要批示,并责成卫生部相关司局和中国疾控中心权威专家组成联合督查调研组赴河南对该事件进行督查调研,督调组于7月24日~25日赶到了河南。

  “目前正在核算,对张海超作出赔偿是必须的,我们必须维护老百姓的利益。”李绍光表示。

  昨日,卫生部重申,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视其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情形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作出诊断或者鉴定结论。

  “虽然不断出台了很多的条例,也出台了《职业病防治法》,但是政府的投入不足,没有进行普查,现在企业光发展经济了,保障职工的健康重视不够。如果去查的话,当地政府还有保护,不让检查,让我们很难做。”一名基层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告诉CBN记者。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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