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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副局长为何能够“带病”提拨

2009年07月29日09:5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据7月28日南方网报道,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副局长李志杰,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笔者认为,李志杰被起诉并将被依法判刑均属罪有应得,需要指出的是,李志杰是又一例“带病”提拨的政府官员,既然“带病”提拨,就要追究李志杰“带病”提拨者的责任,但是否有人因此被追究,媒体却没有给出答案。


  据报道,李志杰自2001年到2008年,先后担任广州市国营新塘农工商联合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副局长。从广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可以看出,李志杰受贿不仅仅是在担任天河区财政局副局长之后进行的,在担任新塘农工商联合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期间就已经发生。这样一个腐败的官员,为什么还能“带病”提拨当上天河区财政局副局长呢?

  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提拨作用一向是严肃的。2002年7月23日,党中央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暂行条例》,凡是党政领导干部提拨作用时都要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前公示、任职试用等一系列程序。如果严格依照条例执行,李志杰肯定不会被提拨到财政局副局长职务,也许不会犯下三宗重罪。

  根据上述条例,民主推荐也要有推荐人,参加民主推荐会的有上级党委成员、纪委领导成员等。因此,李志杰在担任天河区财政局副局长之前的受贿问题,为什么没有在民主推荐会上被提出来?推荐李志杰的人是不是被李“买官”?纪委领导在民主推荐会上没有发挥作用算不算失职?即使推荐李志杰的人没有得到李的好处,那也不能逃脱失察的责任。而纪委作为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的主要部门,李志杰“带病”提拨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2003年6月19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28条的规定,在李志杰贪腐案中,对于提拨使用李志杰的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不能因为李志杰被揭露而不了了之,而应当一查到底,坚决依照有关规定加以查处,以儆效尤。

  从近年来的腐败案件看,“带病”提拨的党政领导干部占相当多的比例。但贪官被查处后,对提拨他的推荐人、纪委领导等却没有进行严肃的处理,没有受到应有的追究,造成“带病”提拨越来越多,给党、政府形象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这种状况不能这样继续下去了。(万庆涛) (来源:湖南红网)
(责任编辑: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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