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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民工车祸遇难 无锡“同命同价”赔230余万

2009年07月29日19:4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7月29日电(记者王骏勇)4名在上海打工的安徽籍农民工遇车祸死亡,无锡市锡山区法院日前通过“同命同价”的法律适用,按工作地上海城镇居民的标准判令被告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230余万元。

  2008年1月13日,在上海打工10多年的安徽霍邱农民周如平等人搭乘老乡张德奎的轿车回安徽老家。
晚上10点左右,当车开到无锡锡澄运河大桥桥头,前方一辆面包车和一辆轿车相撞,张德奎发现险情时已来不及刹车,与前车相撞,后面一辆大客车也因刹不住车而追尾。事故中,张德奎车上共5人,其中4名成年人全部死亡。而事发后,涉嫌引发事故的一辆蓝色货车逃逸。

  此后,交警部门多次调查事故责任,但由于蓝色货车逃逸,无法获取事故的原始资料和证据,最终根据相关条款,出具了一份“本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2008年4月2日,锡山区法院立案受理这起案件。庭审中,来自南京、镇江等地的多名被告共同辩称,交警部门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4名受害人中2人生前虽在上海市区工作生活,但证据存在瑕疵,另外2名在上海农村生活,不应按上海城镇标准赔偿,而应当按农村标准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害人,按照现在农村与城镇的两个标准情形,则应确立“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适用最高的赔偿标准,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

  随后,锡山区法院依法适用“同命亦同价”标准,判令被告赔偿4名受害农民工家属各种费用230余万元,判决目前已生效。

  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锡山区法院民一庭庭长任笑均认为,由于我国目前城乡之间、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僵化的、机械的赔偿标准,容易造成“同命不同价”的不公平现象,不但有违平等的宪法原则,也给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带来难度和困惑。

  这一判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锡山区法院没有依据户籍而是按照受害人生前生活工作所在地的赔偿标准作出判决,是对司法“给予生命权同等保护”的积极探索,有利于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打破“同命不同价”现象进行了有效的审判实践。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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