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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确认“5-7”肇事案出庭受审者确是胡斌

2009年07月30日05:3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07月30日讯 作为对“5·7”交通肇事案的审判工作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参与了对该案的诉讼监督。针对部分网友的质疑,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确认出庭受审的胡斌就是“5·7”交通肇事案肇事者胡斌。

  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此案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39条的规定,及时到杭州市看守所提审了胡斌,核对了胡斌的身份,讯问了胡斌的年龄、住址、简历、家庭成员等情况,进行身份核对,还核实了胡斌的身份证、驾驶证。在7月15日开庭审判时,审判长首先认真核对胡斌的身份,公诉人在审判长核实胡斌身份的基础上,调查核实了该案的全部犯罪事实和证据。胡斌回答的所有问题与检察机关所掌握的事实证据都互相印证。胡斌的身体还有特殊的特征,如因在校期间踢足球右手臂骨折,留有很长的伤疤。

  在7月15日的庭审中,胡斌父母及亲属参加了旁听,该案的宣判实况在电视等媒体播放后,胡斌的老师、同学从未提出异议。

  另外,胡斌在5月7日晚,从机场路到肇事现场,一路驾驶都有监控录像可以证实,肇事时和肇事后有多位证人证明,车上只有胡斌一人,并无他人。肇事后,胡斌马上用手机拨打120和110(有电话记录),并坐在肇事的损毁严重的浙A608Z0红色三菱轿车中等候。对上述细节问题,检察机关进行了仔细的核实和查证。所以,检察机关可以负责地依法证明:出庭受审的胡斌就是“5·7”交通肇事案肇事者胡斌,确定无疑。

  杭州西湖区警方也明确表态,庭审时的胡斌就是当时“5·7”交通肇事案的肇事者胡斌。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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