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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下通知无专门法规 归属不清导致监管难 “火炉”武汉高温劳动保护打折扣(图)

2009年07月30日08: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周,湖北省武汉市的持续高温终于被阴雨代替,使“热晕”了的人们喘了一口气。但刚刚过去的高温天气却仍让人心有余悸。

  具有“三大火炉之一”称号的武汉,今年自7月7日以来,高温热浪天气持续了11天,其中超过38℃的达4天,19日更是达到39.1℃的高位。

  那些在高温条件下仍然工作的劳动者处境如何呢?

  高温避时开工大打折扣

  在武汉市汉口球场街附近的一处建筑施工工地上,记者见到了张师傅。时近正午12点,他正在用工地上的水枪冲刷鞋子。
“这样可以凉快些。”张师傅笑着说,“我这是土法避暑。”记者问:“您知道高温补贴吗?”张师傅一脸茫然地摇了摇头。

  根据湖北省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执行时间为每年7、8、9三个月,并按实际工作日计算,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记者问张师傅中午是否有休息时间,他说,他们都是早上7点上班,中午12点到1点之间是午饭时间,之后就又上班了。而这与武汉市有关高温避时开工的通知是相冲突的。

  记者在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网站上看到,其7月9日发布的《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高温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企业要妥善安排高温期间施工人员的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施工,减轻劳动强度。

  “凡当日气温达到37℃以上,施工企业在11时至15时不得安排人员进行室外露天施工作业。”该通知规定。

  职能划分不清致监管难

  当记者问到“我们在高温劳动保护执法中面临哪些困难”时,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的张伟立即纠正记者:“现在不能说是"执法",充其量只能够称为"监督检查"。因为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此作出规定。”“我们出去监督检查时,就不得不"想方设法"从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找出我们行为的法律依据。”张伟一脸愁容地说。

  即使是监督检查也有很多问题没办法解决,职能划分不清是最大难题。

  张伟介绍说,目前高温行业涉及面比较广,诸如环卫、公交、建筑、交警、冶炼行业、化工企业、有色冶金行业、供电行业、铁路维修等都涉及高温条件下的户外作业。而在规定高温劳动保护这方面监督职能时,划分过于原则性,导致监督检查有“重复”之嫌。

  根据2007年6月,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卫生部门负责宣传和体检、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工时与休假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作业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工会组织要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季节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多头治水"的局面,使我们的高温劳动保护监管难度加大。”张伟说。

  是否要统一立法存争议

  据了解,我国对于高温条件下劳动保护的立法比较滞后,目前惟一的全国性政策法规,还是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暂行条例》。

  目前,全国范围内只有重庆市在2007年出台了《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专门以立法形式保护高温下的劳动者,同时对高温劳动保护作出相关规定。

  张伟介绍说,湖北省目前对高温休假、高温补贴等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武汉市在高温劳动保护方面,也留有法律空白。”他说,“高温劳动保护,从一纸通知转为法律法规极为必要。”只有成为法律法规,才能使高温劳动保护不仅仅是企业的自愿行为。

  不过,关于高温劳动保护立法的呼声由来已久,但至今还没有实行,原因是什么?

  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守信认为,由于高温劳动保护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并非一定要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还是从各个地方的实际出发立法比较好。

  他说,高温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最根本问题还是与目前的就业环境有关。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尤其是建筑等行业的农民工们,更是没有办法与企业博弈。“你不愿在高温下工作,总会有人愿意做;你不做,就没有饭吃了。”

  “高温劳动保护应该放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里去考虑。”杨守信说,“对于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该在合同中有所约定,这样执法也就有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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