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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粉丝团基本都是非法组织 粉丝维权遭遇瓶颈

2009年07月31日09:0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上海《青年报》

  粉丝团身份尴尬成粉丝维权瓶颈 粉丝团难"漂白"?

  粉丝团都是非法组织?这个耸人听闻的说法基本属实。成为合法组织,已经被认为是解决粉丝团内部的裂痕和纠纷的关键,但粉丝团要想成为合法组织,从而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却又是如此艰难。

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成立一个粉丝团公司也许是不错的选择。

  身份之惑

  粉丝团处于灰色地带

  昨天,当本报记者将某明星粉丝团成员被粉头克扣宣传费的遭遇说给吴冬听时,这位上海资深律师反问记者,那这个粉丝团有没有登记注册为社会团体呢?自然是没有的。因为发现自己受了粉头的欺,粉丝们眼里滚着泪,他们诉说着自己的遭遇,希望得到帮助,可是他们并没有想过要粉丝团变成一个登记在册的社会团体。

  不过,当看到自己的偶像在台上尽显风姿,粉丝们自己在台下深深感动的时候,他们又怎么会想到去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呢?吴冬认为,这些粉丝的法律意识是淡漠的。因为按照我国先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都应该登记为社会团体。从组织架构上来看,全粉丝团大多具有社会团体的特征,所以理应去登记,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全国那么多明星,那么多粉丝团,我估计基本上都是非法组织!”吴冬做这个估计是有把握的,因为他做律师多年,从来没有听说有哪一个粉丝团去登记为社会团体,那些粉丝团,估计都是非法的。

  这当然与粉丝们“追星活动与法律无关”的普遍误解有关。但在吴冬看来,现行法律的监管无力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因为“法不责众”,既然全国粉丝团都是非法组织,那么处理了这个粉丝团,他们一定会指责还有其他粉丝团“逍遥法外”。

  登记之惑

  拥有合法身份很困难

  照这么说,只要对粉丝,特别是粉头进行一次普法教育,让他们都去登记,事情也就解决了。

  但是本报记者日前在探访中发现,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记者日前以某明星粉丝团成员的身份致电上海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当记者表示想将粉丝团登记为社会团体时,对方一位先生想了想说,你们有文广局的批准文件吗?自然是没有的。那位先生于是很严肃肯定地说,没有批文,就肯定也办不了,并让记者好好揣摩揣摩《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

  原来在该《条例》的第十一条规定登记所要提交的材料中就赫然写着“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那位民政局的先生一定是认为明星属于文化范畴,要将粉丝团登记为社会团体,理应去找文广局批准。记者随后致电文广局。文广局一位小姐听后同样想了很久才说,给粉丝团发批文?没有先例。而且文广局什么时候成了粉丝团的“业务主管部门”了?

  在当下,如果你想让你的粉丝团合法,那就必须去挂靠在一个“业务主管部门”之下,而这个部门一般为国家机关。但现实的情况是,根本没有国家机关愿意做这个“业务主管部门”,因为一旦担任了这个角色,出具了审批文件,那就意味着要负法律责任。再遇到如谢霆锋上海粉丝团在常熟同保安发生冲突那些事,主管部门自然要去管。可是谁愿意去管那么一摊子繁琐之事?

  于是一个看上去很奇怪的事实是,粉丝团想“从良”,从非法变成合法,其实也是遥不可及的。

  解困之惑

  粉丝维权之路遇尴尬

  吴冬律师告诉记者,就目前的情况看,只有成为合法组织才能保障粉丝的利益。因为在登记时,除了让人头疼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之外,还必须递交一份“章程草案”,这个草案的公平性是要经过政府审查的。其中包括了财务运行、社团领导的选举和罢免等。

  “现在有很多粉丝抱怨粉头通过买卖会服赚取差价,抱怨粉头倒卖免费门票,那他们完全可以罢免粉头,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粉头的刑事责任,这一切当然是以粉丝团是合法组织为前提。如果本身就是非法组织,那么一切根本就无从谈起。”吴冬同时认为,如果国家把粉丝团吸纳为社会团体,那么就可以对其依法管理,而且因为实行的是“实名制”,所以一旦发生问题,很容易找到责任人。

  可是现在所有的粉丝团困局都集中在一条奇怪的悖论:如果粉丝要维护利益,就必须把粉丝团登记为合法团体,而现在登记成功是如此之难,所以维护利益也就变得举步维艰。解决纠纷难道就是一条走不通的路?

  专家建议

  粉丝团可以注册为公司

  让粉丝团体成为合法团体,已成为当务之急。记者注意到,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去年十一月份就表示,现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不适应国情,因为那些没有“业务管理部门”的团体已经大量出现。也应该将这些团体吸纳到法律监控之下。粉丝团的合法化似乎也初现希望。业内认为,只要适当降低登记的门槛,尤其是删除“业务管理部门”一条,粉丝团完全可以成为社会团体。

  现在一些粉丝团实际上已经开始盈利,比如某明星的经纪公司在上海指定一名粉丝担任粉头,让其负责召集粉丝,收取会费,有时还会注入一些资金,吴冬认为,这就已经拥有很鲜明的公司的特征了,这个粉丝团本质上是经纪公司的一部分。“其实这些粉丝团完全可以注册为公司。成了公司之后,一切都应该按照《公司法》规范运作。一些纠纷也就会迎刃而解了。”

  娱是乎

  不要吝惜我们的善意

  郦亮一群少男少女,为了自己喜欢的偶像,走到了一起,他们欢呼着,尖叫着,但也无一例外地痛苦着,现在,他们的利益,还没有任何人能够提供保障。

  他们的疯狂和投入是那么引人注目,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年轻人的团体又是那么孤独。粉丝被人利用受到剥削后,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似乎还没有注意到这些团体的存在,即便注意到了,也有些远水不解近渴的意味。理论上,粉丝团可以合法登记跳入法律的“保护圈”,但毕竟,这些团体较之文联作协那样的大型“人民团体”,究竟算得了什么呢,登记成功几乎不可能。

  但是对粉丝团的存在和兴旺,我们应该表示出善意,这已经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但为了那些年轻的尚且不懂保护自己的孩子,我们应该做点什么,也为了这个社会的未来。想想,当明星们对粉丝团呼风唤雨的时候,而我们却对于这些团体一无所知,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年轻人意气用事,容易冲动,也难免做出一些出格的事情来,对于粉丝团表达善意,把他们纳入到法律监管范围之内,既是一种保护,也是防微杜渐,这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标志性的特征。

  我们对司空见惯的事情,总是陷于可怕的麻木。不搭理它,不正视它,甚至无视它,只会造成对法律更严重的漠视。如此想来,对粉丝团表达善意,实在是一件顶顶重要的事情。  

(责任编辑:bingqingwu)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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