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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襄汾溃坝牵出吏治腐败 保护伞露出冰山一角

2009年08月01日04:1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襄汾溃坝背后的吏治腐败

  □特约撰稿 韦洪乾

  在看守所里待了9个月后,昔日的山西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因涉嫌三宗罪被提起公诉。

  去年3月23日,亢海银由山西省浮山县委书记“升任”襄汾县委书记。

论职务和级别,算平调,但对临汾市下属17个县市来说,从其他地方调到襄汾县,事实上算是“升迁”。因为,襄汾县不仅有闻名于世的“丁村文化”(旧石器时代中期的一种人类文化),而且经济条件好,距离临汾市仅有26公里。亢海银就是经过一番活动,才当上了襄汾县的“一把手”。

  襄汾溃坝是一个“分界点”。亢海银在襄汾县工作了不到半年,去年9月8日早8时左右,在襄汾县云合村发生了特大尾矿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事故发生3小时后,亢海银来到现场,县委宣传部长董风妮已拟好了新闻通稿——因暴雨引发泥石流,造成1死1伤。按照司法机关的认定,亢海银在“明知事故原因不是暴雨引发泥石流,而且伤亡人数众多”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宣传部以“暴雨说”向外发布新闻,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据此发布消息。

  因为距离临汾市较近,市长刘志杰随后赶到事故现场,并听取了亢海银的汇报;一会儿,市委书记夏振贵也赶到现场,听取了同样的汇报。因为只是1死1伤,书记和市长就一同回去了。

  到了下午4点,事故现场已经发现了32具尸体,襄汾县副县长韩保全如实向亢海银汇报,亢海银“为了不使国务院成立调查组调查溃坝事故,决定向市委、市政府上报事故死亡26人,受伤22人”。

  因为瞒报,亢海银被纪委“双规”,随后移交临汾市检察院立案侦查,涉嫌罪名是滥用职权。按照中纪委要求,要严查溃坝事故背后的腐败犯罪,检察院经过“深挖”,发现亢海银还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检察机关认定,亢海银有107万余元人民币、6660美元不能说明来源。比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亢海银涉嫌受贿的数额少多了,只有7.3万元。

  因为谎报、瞒报,使这位县委书记沦为阶下囚。

  保护伞露出冰山一角

  在襄汾溃坝事故中,因谎报、瞒报而被追究刑责的一共两人,一是县委书记亢海银,二是县长李学俊。两位“县太爷”的谎报和瞒报,让临汾市委书记夏振贵、市长刘志杰“非常尴尬”。通过层报,中央信以为真,派来了泥石流专家,专家一到现场就蒙了,“暴雨引发泥石流”成为笑柄,专家打道回府,中央领导震怒。因夏振贵、刘志杰亲自到过现场,竟然对谎报、瞒报不知情,不是失察就是合谋,所以对两人的问责相当严厉,夏振贵被撤职,其全国人大代表和山西省人大代表职务也被罢免,刘志杰被免职。

  国务院调查组很快就认定襄汾溃坝是一起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山西省长孟学农引咎辞职,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对省级以下官员的问责,由山西省委负责。国务院调查组还没有结束,中纪委就派来了一支强干的队伍,按照中央领导的要求,每个涉案官员,不管是行政问责,还是刑事问责,都要严查其背后的经济问题。

  与亢海银一样,县长李学俊也被“深挖”出了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李学俊财产共计269万余元,其中有121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另外涉嫌受贿4万元。

  在县委书记和县长被起诉前,今年6月,襄汾县法院和尧都区法院一审已判处17名官员1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这17名官员涉案罪名都是玩忽职守,而且都是“小喽啰”——科级以下官员。县处级涉案官员,属于第二拨审判,包括亢海银、李学俊、副县长韩保全、亢海银的妻子贺卫萍(农行临汾分行副行长兼纪检书记),临汾市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王有顺、总工程师郭宏安,临汾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史樊元、郝满堂,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副局长桑海明。这些县处级涉案官员,已经进入审判程序,全在临汾市两级法院审理。

  第三拨涉案官员级别是厅局级,按照检察机关内部级别管辖的规定,这些厅局级官员由山西省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刘书勇,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苏保生。山西省检察院在工作报告中说,襄汾溃坝事故中,共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33件34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12人。

  此前的5月26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消息说,襄汾溃坝事故共有113名责任人受到追究。

  记者在山西调查采访时获悉,国务院调查组收到了大量举报信,举报襄汾溃坝背后的官员腐败。“渎职犯罪虽然也是保护伞,但只是表面形式,背后的大老虎还没有深挖出来。”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如果彻查,就会把山西矿产黑幕揭开。”

  国务院调查组撤走了,但中纪委六室专案组一直驻在襄汾县,彻查溃坝事故背后的保护伞。据记者了解,运城市公安局长段波(原临汾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翼城县公安局长韩春喜(原襄汾县公安局局长),已被认定为矿主张佩亮的保护伞。

  段波是副厅级的公安局长,韩春喜是副处级的公安局长,此前,段波是临汾市公安局“二把手”,2008年4月升任运城市市长助理、公安局长。一位知情人介绍说,段波占有新塔矿业有限公司50%的股份,个人资产近10亿元。而韩春喜这位县级公安局长,被称为是矿主张佩亮的“装备局长”,因为开矿所需炸药,皆由这位公安局长“供应”。目前,中纪委正在彻查段波的相关问题。而韩春喜,则由最高检指定,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立案查处。

  一座铁矿承载的权力博弈

  发生事故的这个铁矿叫塔儿山铁矿,原隶属于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建于上世纪80年代,1992年停用。到了2005年,铁矿石价格暴涨,许多人觊觎这个塔儿山铁矿,省里一位领导的亲属经过一番运作,临汾钢铁有限公司决定拍卖塔儿山铁矿的采矿权。翼城煤老板吉大明以6000万元的拍卖底价竞拍到手。据知情人介绍,领导的亲属获取了3000万元的中介费。

  戏剧性的冲突还在后头。襄汾县政府获取铁矿拍卖的消息后,立即起草了一份紧急报告——《关于立即纠正临钢塔儿山铁矿国有产权转让中违法行为的紧急报告》,上报临汾市政府。同时,襄汾县国土资源局也向临钢公司发出通知——《关于纠正塔儿山铁矿国有产权转让中违法事项的通知》,要求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固定资产及采矿经营权转让手续。

  原来,塔儿山铁矿用地是国有划拨土地,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经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还违反了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转让采矿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铁矿都卖完了,襄汾县国土资源局还不知情,所以在后来审判襄汾县的一些渎职官员时,他们认为冤枉——这个矿的来头很硬,矿主又是亿万富翁,普通干部无法对其执法,用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晓民的话说,就是“在打击新塔公司非法采矿方面实际存在着客观情况和难度”。

  张晓民说的这个“客观情况和难度”来自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临汾市政府接到襄汾县政府的紧急报告后,派人到国土资源厅了解情况,确认塔儿山铁矿是省国土资源厅挂牌拍卖的,而且,省国土资源厅还专门发文,要求尽快办理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尽管对国土资源厅的做法十分不满,但临汾市政府还是采用变通的方式来“对抗”,于2006年5月,下发了《关于对塔儿山铁矿矿区周边秩序进行整顿的通知》,要求临汾市国土资源局吊销临汾钢铁有限公司塔儿山铁矿的有关证件,并附有山西省安监局吊销塔儿山铁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

  按照临汾市政府的规定,即使省国土资源厅挂牌拍卖有效,也不能给竞拍者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和变更登记。为防止不经地方报批,省国土资源厅自行给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和变更登记,临汾市政府、襄汾县政府专门给省国土资源厅发文,认为矿区治安秩序混乱、存在安全隐患(2005年12月,一些非法矿主为争夺塔儿山铁矿资源发生械斗,一方使用炸药,导致8人死亡、4人受伤),要求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和变更。在市政府的支持下,襄汾县政府将临钢公司塔儿山铁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并注销了其土地使用证。

  吉大明竞拍后无法正常生产,也无法办理各种手续,就以1.2亿元再加20%的股权把塔儿山铁矿转让给张佩亮。张佩亮接手后,依靠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段波,出动大批警力,将各路工头收拾得服服帖帖。据知情人透露,张佩亮掠夺性开采,直到溃坝事故发生时,获利3亿多元。

  胳膊拧不过大腿,临汾市政府败下阵来。按照省里有关领导的指示,虽然土地证被收回了,但新塔矿业公司占地按照合法有效对待;虽然拍卖违法,但已成既定事实,要给予补办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2007年6月4日,省国土资源厅给新塔矿业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虽然有效期只有3个月,但到期后,新塔矿业公司可以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延续采矿期限,而不用走层层报批的程序,自然也就不用缴纳各种税费了。

  相关部门皆热衷罚款

  政府部门相互打架,当地农民发现了危险。2008年2月27日,云合村村委会主任张焕玲送给陶寺乡政府一份书面报告:新塔矿业公司选矿厂尾矿库坝渗水,继续生产有可能导致溃坝,将下游的菜市场和部分村庄冲毁。乡长廉会忠派人查看后,发现确有渗漏,随即上报。

  对矿山有管辖权的部门主要有3个,一是国土部门,二是安检部门,三是环保部门。襄汾县的这3大部门都对矿山进行了监督检查,但最感兴趣的却都是罚款。襄汾县环保局监察八中队负责人王刚,自2008年1月起,对新塔矿业公司选矿厂进行了17次检查,“均未发现环境安全隐患”,“无溃坝、溃堤的危险”,甚至“未发现下游有村庄、集贸市场和新塔矿业公司的办公区、生活区”。但因新塔矿业公司的机器设备无环保手续、石料无组织堆放,对新塔矿业公司罚款10万元,而发票开的是排污费。王刚因此获刑一年。

  襄汾县土地资源局对新塔矿业公司的处罚更有戏剧性。因为土地使用权已被收回,采矿许可证已经过期,所以可以随时对新塔矿业公司进行处罚。自2008年1月,共对新塔矿业公司处罚了4次,第一次罚款两万元,第二次罚款两万元,第三次没收6万元违法所得,第四次处罚是9月3日,还没来得及执行就发生溃坝了。

  自2008年2月开始,因为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襄汾县安监局对新塔矿业公司进行了两次罚款。第一次是2月29日,安监局发现尾矿库有严重渗漏,给予两万元罚款。第二次是7月17日,安监局发现还有渗漏,给企业警告处分,并处罚款两万元,另外处罚法人代表8000元,厂长3000元。

  鉴于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溃坝,2008年7月28日,省督察组在临汾市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指出必须排除。第二天,临汾市安全委员会下发了一号督办令,对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进行挂牌督办。这个督办令层层下达,最后落实到襄汾县安监局煤炭、选矿企业安全股股长王耀红身上。王耀红于8月2日和14日去过尾矿库两次,但篡改了督办令的内容。督办令主要有二条,一是立即停产,二是在库侧立即筑一条排洪道。新塔矿业公司不仅没停产,还认为“筑排洪道成本太高”,而是改用修筑集水池。8月18日,经王耀红签字,对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隐患整改进行了销号,层报省政府。没想到,20天后,悲剧就发生了。王耀红因此获刑5年。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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