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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剖析学术造假七宗罪 法律局限放纵学术不端

2009年08月01日09:5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专家剖析学术造假七宗罪

  法律局限放纵了学术不端

  本报记者 孙海华 叶铁桥 雷宇

  从复旦大学“自曝家丑”、清华大学教授“捏造论文”,到武汉大学社会学教授被指控剽窃、上海交通大学一教授造假、中科院一位年轻的院士造假……近日,中国国情研究会调研员董协良调查发现,每年网上揭露的国内学术造假事件大约有100起。

  在认真研究对比了这些案例后,董协良分析认为,学术造假包括“七宗罪”:一是申请过程中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科研经费;二是科研产出与获得的经费之间严重失衡;三是不正确的科研业绩观;四是部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五是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六是研究过程中数据造假;七是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国内高校的学术造假有愈演愈烈之势。抄袭者不仅有讲师、教授,甚至还有博导。”该如何遏制此种情况?董协良提出,必须追究监管机构失职责任。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等各级学术经费管理机构均属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对发放的科研经费都负有监管责任。监管不力,“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玩忽职守的责任。但目前的学术管理领域,这一责任还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至今没有依照这一刑事法律追究渎职责任的先例。

  董协良还认为,目前对学术造假者,除各单位内部处分外,暂无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从行政处罚看,我国根本没有对学术造假进行处理可依据的法规;从刑事处罚看,一般公民骗取国家财产可构成诈骗罪,对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家财产可构成犯罪的情况,只规定了贪污罪。但上述两罪名都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学术造假行为中骗取拨款和经费并非用于据为己有,而往往是用于制造虚假的所谓学术成果,骗取个人经济利益、学术地位和职务职称,不符合前述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因此,依据现行法律无法追究学术造假者骗取科研资金的刑事责任。

  “法律的局限放纵了学术不端之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认为,当前我国法律对学术不端的惩治力度非常小,而现行法律条款中,如果被抄袭人本人不起诉的话,抄袭人就不用负法律责任。

  乔新生教授分析,对于抄袭剽窃类纠纷,目前我国大致有3个受理机构:各高校学术委员会、版权局、法院。此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协还有针对本系统的道德委员会。

  但在现实国情下,学术委员会很难做到完全独立自主;同时,遇此类纠纷,版权局只能调解,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需到法院起诉。而法院方面受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专家意见出现分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便相对较大。

  但实际上,从多数国人的行为习惯出发,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选择在法庭上兵刃相见。同时,缺乏有效的裁判救济机制与惩处机制,也导致受害人纷纷放弃维权之念。于是,出现了学术不端行为在网上曝光热闹,而法院诉讼冷清的奇怪现状。

  拥有辖区内全国最大高校群体、219个中央、市属及区属科研单位的北京市海淀法院统计显示,近5年该院受理的学术不端纠纷不到10起。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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