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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 大幅提高房补

2009年08月02日16:4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国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规范伤病残军人安置

  中新网8月2日电 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军地有关部门近日联合颁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专门建立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并大幅提高伤病残军人住房补贴标准。



  《规定》明确在伤病残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以解决个人实际困难。

  《规定》大幅提高了伤病残军人住房补贴标准,明确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确定,中央财政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根据《规定》,中央财政对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给予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伤病残军人医疗保障经费的投入力度。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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