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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事遇阻葛兵帮恋人一同自杀 法官披露不予核准死刑经过 如何保住一条命又不影响稳定

2009年08月04日08:5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依法不核准死刑典型案例⑤

  本报记者 蒋安杰 徐伟

  葛兵故意杀人案

  葛兵与被害人王某系初中同学,打工期间确立恋爱关系。后因父母反对,王某欲另行择偶。2007年3月2日,葛兵从北京回到河北省万全县某村,把王某从家中叫出,得知事情没有回转余地后,两人决定一起死。
葛兵用匕首刺向王某,致王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葛兵割颈、左腕等部位自杀未遂。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葛兵死刑。宣判后葛兵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院复核期间,复核法官两次到当地进行调查和调解,全面客观地了解了当地的社情民意,认为本案系恋爱纠纷引发,依法不核准死刑。

  “活着不能在一起,那就死在一起。”因为女友的家里不同意他们的婚事,21岁的葛兵(化名)和女友做出了这样的约定。葛兵一刀割向女友颈部,深爱的两个人从此阴阳两隔。

  2007年12月16日,葛兵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二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当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法官前往河北提讯时,这个小伙子一直在哭泣……

  235名村民联名一二审法院不得不判死刑

  葛兵与被害人是初中同学,从中学起就非常要好,后来一起到北京打工,并且同居。葛兵曾几次到被害人家中求婚,均遭到拒绝,被害人的父母每次都把他带来的东西扔到门外。在女方父母的压力下,女友提出分手。

  2007年3月2日,葛兵从北京回到河北省万全县某村,把女友从家里叫出,问清楚事情没有回转余地之后,两人决定一起死。葛兵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割向女友颈部后,割了自己的颈、腕等部位。结果,女友死了,葛兵没死成。

  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高院向最高法院报请核准葛兵死刑。

  “生死判官”肩上的责任用千钧重担都无法形容。在最高院复核庭,没有谁的话语权会比别人更重,毕竟,人的生命大如天。

  “最高法院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办案程序。不仅承办人要看卷,合议庭所有成员都要阅卷,每个人都要对案件提出看法和意见。即使主管院长认为不该杀,但庭长们及合议庭成员认为该杀,意见不一致就要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一位法官如是说。

  在堆满案卷的办公室里,刑三庭副庭长戴长林告诉记者,案发后,被害人村里的235名村民联名,要求判处葛兵死刑。被害人家属拒绝接受民事调解。由于有村民的联名信,为了平民愤,一审二审法院都不得不判死刑,怕不判会无法交待。

  “合议庭进行了数次合议,多数人认为葛兵案犯罪情节、后果、手段均属一般,认罪态度较好,虽然他的行为与一般故意杀人案性质上没有区别,但是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倾向于不核准。”戴长林说,按照庭里的意见,他与合议庭成员急赴张家口。

  调解路艰难苦涩没人给带路屡吃闭门羹

  万全县离张家口有很远的距离,而案发的那个村子离万泉县还有七八里。

  河北省高院的同志陪同戴长林他们到张家口,再三劝他们不要亲自去。因为万一进去了,遭到围攻出不来是经常的事儿。

  但是,戴长林他们还是决定亲自去。

  “我们自己开车去的,走错了路,很晚才到村子里。太饿了,几个人在村边的一个小店凑合吃了点东西,就去找村民了解情况,但是没有人愿意给我们带路到被害人家里去。”戴长林说,他们只好拿着门牌号码一家一家、一户一户地寻找。在农村找地方是很难的,屡吃闭门羹让戴长林他们觉得很没有尊严。

  从事刑事审判工作近30年的戴长林说起这些,流露出极大的无奈。

  戴长林接触过成百上千的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他发现,由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杀伤人案件,很多都是惨剧发生之前,双方矛盾积怨很深,一气之下犯案。而案发之后矛盾到了顶点,被害人一方往往想要报复。如果引导得当,这种矛盾是会淡化的,不会仇恨到底。

  “我们去了被害人家里,他们很客气,但是如果要他们跟被告人家属签署一个同意接受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的调解协议很难。”戴长林说,因为被害人家里条件很好,不在乎赔偿,要的就是“以命偿命”,让他们转弯很难。

  可能因为戴长林年纪比较大,被害人家属对他比较信任。

  “我对他们说,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你们自己害死了自己的女儿。你们如果不干涉,你们的女儿可能婚姻会很美满。女儿已经死了,再把另一个孩子杀了,冤冤相报何时了?”戴长林讲着这些,被害人的母亲就哭了,他们坦白地说,自己的孩子死了,对方却不死,在村子里会很没面子。

  戴长林又去了解了235名村民联名信的由来。

  原来,被害人的父母写了一封要求判处葛兵死刑的呼吁信,亲戚朋友挨家挨户地走。人家都觉得孩子死了很可怜,不签不太好。联名信中部分签名系代签,但基本上属于家里人之间互相代签,并经本人认可。

  “我们又到葛兵住的村子里了解他平时的表现。村里人都说,葛兵平时是个很好的孩子。村里的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意见也很明确,葛兵杀人是一时冲动,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应该再给被告人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官必须正确判断民意消除双方仇恨积极案结事了

  最高法院经过几次合议庭讨论、核实、调查、调解,几次审委会讨论,又与河北省高院多次协调,2008年12月28日,最终决定不予核准葛兵死刑。

  对于这个结果,戴长林深感欣慰。

  “案件只要有一丝希望,我们就要做最大的努力。当一个案件一审二审都判处死刑,而因为我们积极努力的工作保住了一个人的性命,又能不影响社会的稳定,我们都是很高兴的。”看得出,戴长林对葛兵一案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

  其实,核准与不核准,最高法院是有很严格尺度的。

  戴长林说:“对于罪大恶极该判死刑的,像绑架、抢劫杀人、贩卖毒品等严重暴力犯罪,必须判处死刑,否则就是不忠于法律,对自己的职业也是亵渎。但是对于由民间纠纷引起的可杀可不杀的也不能坚持要杀,这也是不忠于法律。”

  “法官必须对民意要有个正确的判断,要弄清楚有些联名信是不是真的代表民意。像葛兵一案,法官要弄清楚235名村民为什么签名,这到底是不是签名人真正的意思表示。如果弄不清楚,被害人闹起来,承办法官也是有一定责任的。”戴长林说。

  那么,刑事法官在审理、复核案件时,应该秉持怎样一种信念?法官为何要做民事调解工作呢?

  最高法院刑三庭庭长高憬宏说:“我们国家几千年来都是杀人偿命,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这个传统的观念已经形成了。但是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况且有些被害人家中确实有很多现实问题需要解决,如老公或者儿子被打死了,家中没有了经济支柱,生活困难,有的甚至只剩下两位老人,他们需要一些经济补偿,来解决他们现实中的困难,维系家庭生活。这个时候,如果法官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得力,策略方法得当,对做到"积极的案结事了"、消除仇恨,谅解被告人,都有重大的意义。因为我们坚信,毕竟天地之间人最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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