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来,关于环境污染的话题可谓“烽烟四起”:先是内蒙古赤峰市自来水受污染、紧接着湖南浏阳镉污染,8月4日的《人民日报》又披露了哈药总厂多年挥之不去的“药厂怪味”事件。
每一起环境污染事件的背后,几乎都呈现出相同的生态格局:利欲熏心下的企业排放,无可奈何的公民诉求,一如既往的执法疲软,秉承地方保护的政府失职……经验表明,事后再严厉的问责,再妥当的补偿,都不足以让环境正义回归我们的生活空间。
如果说松花江污染事件中国家环保总局局长的引咎辞职,都不能唤醒官员内心的责任意识;如果说被舆论一度誉为“里程碑”的厦门XP事件,都不能打通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制度通道,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去寻求环境正义的实现呢?
在经过这么多的环境污染事件之后,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刚性,提高环境执法的权威,就成为一直以来的呼声。然而我们需要继续追问的是:为何会出现立法不到位、执法被消解的现象?如果追根溯源,最根本的障碍仍在于人权观念的缺失。在我们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缺乏一种“环境人权”的“芯片”,各种利益观、政绩观极易冲淡环保中人权保护的主题,从而使得各种制度的设计和执行都带上明显的功利性和应急性特点。
二战后高度的工业发展和日益严重的环境破坏,使得环境权逐渐被视为一项新型人权。在我国,人权的核心要素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而环境权既是生存权,又是发展权,理应成为现代公民核心性的权利。目前,我国人权已经“入宪”,宪法中也设定了政府保护环境的责任。在就急需要用“环境人权”的理念来全面检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在执法领域让各级政府回归到宪法精神上来,把保护和促进人权作为环境执法的根本指针。
政府存在的价值,即在于人权的促进与保障。而落实宪法的这一精神,最根本的就在于把参与权交还给公民。这种参与意味着,任何可能受到影响的公民都有机会参与将影响其环境或健康的议案的决策,任何部门在作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决定时都应当听取周边公民的意见。而这——正是此前厦门XP事件带给我们的启发,更是我们破除环境保护困境的根本动力。(责任编辑:高巍(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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