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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多地“停岗停职停薪”整治“官赖”引争议

2009年08月06日10:3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欠债还钱”,历来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则。公职人员在社会中处于管理地位,其行为往往具有示范作用,但一些公职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恶意拖欠金融欠款。为遏制此风蔓延,湖南省部分地方政府近日纷纷作出决定,对不能自觉偿还贷款的公职人员,实行“三停”政策,即停岗、停职、停薪。
此举一出,立即引发各方争议,支持者认为,治理公职“官赖”就需要这样釜底抽薪的举措,而质疑者则认为,采取“三停”政策治理公职“官赖”没有法律依据。

  观点冲突

  治理“官赖”还得靠政府制裁这样才有管制力

  不合依法行政原则政府不是银行“讨债公司”

  8月5日上午,在湖南省衡阳市某镇政府上班的张涛赶到当地银行,偿还了拖欠5年之久的2万元银行欠款。

  “昨天市政府的通告措词严厉,不还贷款可能会丢掉饭碗,谁还敢把它当儿戏。”张涛对记者说。

  和张涛一样,衡阳市大部分拖欠银行欠款的公职人员最近几天都在忙着和银行联系,商量还款事宜。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掀起过“清欠风暴”,但由于制裁方式软弱乏力,绝大多数公职“老赖”仍然岿然不动。近日,湖南省多个地方政府,包括衡阳市和怀化市麻阳县,纷纷作出决定,对不能自觉偿还贷款的公职人员,实行“三停”政策,即停岗、停职、停薪。

  “对这些公职"老赖"就应该采取铁腕手段清收。”众多银行人士和市民对政府的这一举措拍手叫好。但与此同时,也有法律界人士对此种做法发出了质疑:“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政府不应沦为银行的"讨债公司"”。

   公职人员欠款不还成清欠难题

  “截至2009年4月30日,麻阳县内政府公职人员信用卡透支客户244户,信用卡不良透支总额150万元。”这是工商银行湖南怀化分行日前向外界透露的消息。

  面对麻阳县部分政府公职人员信用缺失,为有效改善公务员卡信用使用环境,工商银行湖南怀化分行行长孙兵要求市分行信用卡中心多次与麻阳县委县政府沟通,递交了《关于请求麻阳县委、政府协助金融机构改善县域公务员卡信用环境》的函,请求麻阳县委县政府以行政手段协助该行清收公务员不良透支。

  与麻阳县一样,衡阳市许多金融机构在清理公职人员欠款方面也遭遇了难题。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衡阳市各银行、信用社经过进一步清理,发现该市公职人员拖欠银行贷款达7597.95万元,个别公职人员的银行到期贷款久拖不还。

  “银行制裁缺乏威力,法律制裁缺乏效力。”衡阳市某银行行长向记者道出了金融机构清理公职“老赖”遭遇的尴尬境地。

  “目前的一些公职"老赖"大多是"官赖"。”某银行负责人认为,公职人员中的这些老赖除了有“能拖则拖,能赖就赖”的赖债心态外,更主要的是有一种畸形的权力优越感。

  行政力量清欠是迫不得已

  “治理"官赖"还得靠官,政府制裁才有管制力。”近期,湖南各地金融机构都在相互传授着清理“官赖”的招数,各地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各种措施,严厉清理各种“官赖”。

  5月14日,麻阳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对国家公职人员违约透支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三停三不”制度,对失信的国家公职人员实行“停职、停岗、停薪”,“不提拔、不调动、不评优”措施。对停岗、停薪的,财政部门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工资中扣除款项以归还欠款,同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督促催收工作不认真及时、制度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戒勉谈话。

  近日,衡阳市政府也专门开会作出决定,对不能自觉偿还贷款的公职人员,要坚决实行“三停”政策,即停岗、停职、停薪。对属于财政统发工资的,要由其单位向财政工资中心提出停发工资申请,强行划归贷款;对属于单位统发工资的,要由所在单位按月统一代扣代还;对“权力户”、“钉子户”,市清收办要组织相关单位集体攻坚,坚决清收;对买断、下岗、调出的,要按照简易司法程序进行清收;对私借公用的,要切实澄清债权债务关系,签订偿还协议;对公然抵触、拒不还贷、情节恶劣的,要坚决采取组织纪律措施,确保清收工作取得重大成效。

  对此,一位金融界人士认为,对公职人员拖欠的许多“烂账”,动用行政力量清欠也是迫不得已。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看法不一

  记者从相关银行获悉,在丢“位子”的双重压力下,麻阳县和衡阳市许多国家公职人员赶紧还上了“票子”。

  “对于那些牛气哄哄的"官赖",就是要让他们丢"位子"。”很多市民表示,公职“老赖”不仅丧失了自身的信用,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而且破坏了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玷污了社会道德准则,是一种严重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对其他欠债者起到了反面引导作用,对社会法治环境和公序良俗产生了恶劣影响。

  “对于公职"老赖"就应该用严厉的手段进行治理,这样一来,可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衡阳市民张杨对记者说。

  但就在广大市民为政府的相关举措纷纷叫好的同时,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此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政府不是"追债公司",没有职责为个别市场主体追偿债务。否则,基于平等原则,任何公民均有权要求政府为其实现债权出台政策。”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欧爱民认为,政府对欠款不还的公职人员实施“三停”政策,其出发点固然无可挑剔,并且也产生了明显的实际效果,但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而言,如此行为值得商榷。

  欧爱民认为,公务员不清偿债务,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不是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政府不能据此给予公务人员以行政处分,当然也不能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公职人员采取停职停薪的暂时处分措施。(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孟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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