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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躲猫猫案庭审直击:证人称死者几乎每天挨打

2009年08月07日12:0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昆明信息港-昆明日报
苏绍录(左),李东明(右)。张浩林摄
苏绍录(左),李东明(右)。张浩林摄

  “躲猫猫”事件涉案民警昨受审

  新闻速读:“躲猫猫”事件涉案看守所两民警受审,他们涉嫌玩忽职守和虐待被监管人而被起诉。对于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李东明说自己根本不知道存在牢头狱霸。苏绍录则说他打的正是那些牢头狱霸……

  本报讯 记者雷晴报道 今年2月晋宁县看守所发生的“躲猫猫”事件轰动全国,在这一事件中,牢头狱霸以“玩游戏”等手段,变相对一名新入所的在押人员李荞明实施体罚、殴打,最终导致李荞明死亡。

昨日,负责看守这个监所的两名民警坐上了嵩明县法院的被告席,罪名是涉嫌玩忽职守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

  被害人李荞明所在的9号监室,由两名民警负责。李东明是9号监室的主管民警,苏绍录是协管民警。公诉人指控李东明在晋宁县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导致9号监室内形成了以张厚华、张涛等人为首的牢头狱霸势力。这些牢头狱霸暗中对监室内的事务进行管理和操控,而民警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牢头狱霸。最终导致新入所的李荞明被这些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多次实施体罚、虐待和殴打,最终不治身亡。经过法医鉴定,李荞明的死亡原因是不同时段的、多次钝性暴力打击头部导致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公诉人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李东明提起公诉。

  对于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李东明说自己根本不知道监室里存在牢头狱霸,他是2008年下半年才到看守所,加上自己工作能力有限,所以他并不知情。此外,李荞明死亡时,李东明说自己正在轮休,因此不应该对此事承担责任。“我是2008年8月才调到看守所的,看守所从来没有对我进行过任何培训,对监所的具体制度我不太清楚。我也从不知道监所里有牢头狱霸及犯人被打的情况。”

  整个庭审中,李东明反复强调自己是一名“新人”,对监所的管理制度不是很“在行”,只知道行使好自己的职责。可当检察官反复问他作为一名监所民警要履行什么职责时?他的回答躲躲闪闪,说不出个所以然。

  而另一被告人苏绍录对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指控供认不讳,但他认为自己所打的正是监所里的那些牢头获霸,处罚他们的目的是善良的,是为了保护那些被欺负的在押人员。

  庭审从上午10点持续到下午4点多。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庭审激辩

  李东明辩护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李东明不构成玩忽职守罪!”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李东明的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重失职才构成此罪,李东明未达到严重的程度,不构成此罪。”

  首先,李东明以前在企业从事保卫工作,2003年进入晋宁县警察队伍,经组织安排调到看守所从事管教工作。按规定,对于管教干警必须每年进行一期培训,但李东明上岗后半年的时间没有进行过任何培训。

  其次,李荞明被牢头狱霸伤害致死是多种原因造成,其中就有春节休假值班安排不合理,9号监所的主管、协管同时休假造成没人管理的局面。李荞明被打死时李东明、苏绍录正在休假,没在岗位上,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看守所人少事多任务繁重,严重超负荷工作,工作质量当然不高,这应由看守所承担责任,不应由李东明来承担。“且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监管,监控录像至关重要,但监控录像早在2008年9月初就损坏了,李东明多次反映一直未得到解决,这也是导致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应由看守所领导承担管理责任。”

  早在2008年4月,晋宁县看守所就发现有牢头狱霸,可未采取有效措施、未进行有效监管和指导。李东明在2008年8月才进入看守所工作,他地位最低、能力最差,作为一个小民警无法去改变这种现状,所以他对牢头狱霸的存在有责任,但对牢头狱霸的产生没有责任。

  李东明无工作经验、能力不够、未及时发现牢头狱霸。且据牢头交待,李荞明进所后第三天才开始被打得厉害,当时李东明不在岗,既然没有“职守”,何来“玩忽”之说?所以李荞明被打死之事与李东明没有直接关系,李东明不构成此罪。

  苏绍录的辩护人:“打人是为把工作做好”

  针对公诉人的指控苏绍录的辩护人表示,苏绍录殴打的都是不遵守监规的在押人员,其中也包括牢头狱霸,也就是说他殴打的都是坏人里的坏人,而且从他的主观上来说,他是为了把监管工作做好。另外他殴打在押人员时都是点到为止,没有出现过严重的损伤。当然辩护人也表示,苏绍录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方法是错误的。

  另外辩护人还提出,苏绍录有自首情节,当初公安机关是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他提起公诉的,但是他被抓之后还主动供述了自己曾经殴打过在押人员的情况,应当视为自首。苏绍录在押期间,两次救过一个重要的在押犯人,这有重大立功情节,据此法庭应从轻处罚他。

  庭审对话

  “我只有用武力制止被监管人员”

  “我来看守所时间不长业务不熟”

  李东明:1961年6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原晋宁县看守所管教民警,二级警督。

  检察官:9监室的所有被监管人的思想动态你是否都掌握清楚?

  李东明:表面清楚,基本上还是清楚的。

  检察官:既然你是清楚的,为什么在9监室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李东明:我来的时间不长,工作不是太熟悉,这个我也说不清。

  检察官:对被监管人的日常生活管理,比如打扫卫生、床铺的安置,你是怎么安排的?

  李东明:都是我亲自安排的?

  检察官:存不存在他们自己安排的情况?

  李东明:不存在,不允许。

  检察官:李荞明事件前,有没有发现被监管人中存在一些问题?有没有发现有互相殴斗的情况?有没有发现有强占他人财物的情况?

  李东明:没有,没有发现。

  检察官:从现在的事件来看,9监室确实存在打人的情况,你为什么没发现?

  李东明:由于我业务不熟,没有能够发现。

  检察官:在你们1月31日交班时,有没有明确9监室交给谁来负责管理?

  李东明:按常规交给下一班的管教,我们就是这样做的。

  检察官:按规定,新入监的人要特别注意,你交接班的时候有没有特别交待?

  李东明:交待了,包括头一天一起进来的共9个新人都交待了。

  检察官:管教民警应该履行的职责你知道吗?包括从晋宁县看守所、县公安局,直到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中对管教民警规定的相关职责,你知不知道?

  李东明:不完全清楚。所知道的都是向老管教们学习而来。苏绍录也带过我。

  检察官:作为主管民警实行包间制管理你知不知道?

  李东明:我不知道。

  检察官:29、30日是你当班,你是否知道李荞明被其他被监管人打?

  李东明:不知道。

  检察官:看守所的岗位职责分工、“耳目”制度、新入所的被监管人的制度你清楚吗?

  李东明:看守所没组织过学习。只知道有一个看守所工作人员值班工作职责,内容大致是谁当班谁负责。

  “我只有用武力制止”

  苏绍录:1973年11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原晋宁县看守所管教民警,一级警司。

  法官:你为什么要对监管人员进行体罚虐待?

  苏绍录:我直接说件事吧,2009年2月的一天我去巡房,李荞明的一同案犯一看到我就跪在我面前,哭着对我说有人打他,全监室的人怒目而视,不准他再说。我作为一名监管人员,代表国家的法律,在那种情况下我没有办法,我只有先有制止,最好的办法就是用武力制止。大部份都是这种情况。

  检察官:在管理范围中,你采用什么手段虐待体罚被监管人?

  苏绍录:用胶皮警棍、胶皮拖鞋打他们两三下。

  检察官:你是否让罚他们跪过?

  苏绍录:没有。

  检察官:出事前你为什么经常打他们?

  苏绍录:在看守所里一般的口头教育都不起作用,只有用体罚的手段。

  检察官:你采取殴打、体罚的手段是否符合规定?

  苏绍录:不符合。

  检察官:那你为什么还要采取呢?

  苏绍录:我认为这个方法才有效。

  证人出庭

  与死者同监室被监管人:李荞明被押后几乎天天被打

  和李荞明同处一室的被监管人证实,在他们监室里(老大)张厚华比较凶,喜欢打人,对别人经常进行侮辱、欺负。他经常指使他人做事,谁不服从,他就指使张涛等人去打那人。

  他霸占过在押人员的新衣服、财物、帐本等,他还指使张涛等打人,在打的过程中采用一些手段,比如瞎子摸鱼,入门(音同)对新进犯人进行体罚。李荞明被押后,几乎天天都被张厚华、张涛等人殴打,用拖鞋、胶鞋打他,体罚、侮辱他。事发那天,张涛、普华永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期间,李荞明被普华永猛击头部一拳,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李荞明于2月12日死亡。“瞎子摸鱼”是变相的整新人,“老在的人”可以不玩、新来的必须玩,规则是由“老在的人”定,目的就是变相地整人,新人就是不玩也要被打。

  此外,另外一名被告人证实,张厚华的老大位置其实是李干(李东华)指定的,“有一天,李干进来指着张厚华说‘你是老犯人了,应该多管管其他犯人’,为感谢李干(李东华),张厚华还在今年春节前送了李干两条香烟。

  新闻助读

  对两被告人的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相关条款则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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