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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科员占“特别工作费” 受贿153万被判20年

2009年08月10日01:0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台州晚报

    一个乡镇普通的工作人员,在为私营企业征地中,将领取的所谓“征地特别工作费”145万占为己有。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成为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8月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颇有争议的受贿、贪污案。

  私占“特别工作费”

  检察机关指控和法院查明:2003年上半年,时任临海市小芝镇工办主任的被告人卢善本,以朋友吴某的名义从里洋建材厂取得33.4%的干股,并从中获得利益2万余元。

  2004年上半年,卢善本调入临海市大田街道办事处,并受命参与处理下沙屠村征地工作。2004年期间,浙江正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为尽快落实征地工作,分两次送给卢善本6万元现金,卢予以收受。

  2005年,卢善本和驻村干部罗丙亮(另案处理)以征地工作组成员身份,负责发放下沙屠村被征地户的土地款、青苗款和其他费用。卢善本以需要“摆平”各种关系为名,陆续从正特集团领取了140万元其他费用,以“特别工作费”的名义支付给毕某、刘某等村民约71万元,将剩余69余万元占为己有。罗丙亮也向正特集团领取了170万元其他费用,尚余76万元,卢善本和罗丙亮商量后予以私分,卢善本实际分得40万元。2007年3月,卢善本收到村民毕某的恐吓短信,担心事发,将非法占有的钱款送给村民刘某、罗某某等人,并叫他们打了以领到“特别工作费”名义的收据,并将收款时间倒签为2006年2月。

  被告人辩称没有贪污

  被告人卢善本辩称:起诉书指控其贪污145万元征地费用,属于款项性质认定错误。因为其与罗丙亮分别向正特集团领取的140万元、170万元,不是征地款,而是他们的额外工作经费,与征地款无关。这些钱款,主要是为了“摆平”阻挠征地的各种关系,是台州各地征地中的一种通用的“特别工作费”,均已用或以后还要用在征地工作中,故检察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是不能成立的。

  卢善本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贪污款项不是公款,更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公共财产,而是正特集团企业的账外资金,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他们因收到恐吓短信,采取了补救措施,这是假想犯罪。对于罗丙亮的76万元,卢善本只是协助罗丙亮将76万元中的40万元转移到罗某某手中,而罗某某与罗丙亮系兄弟,卢的行为不构成共同贪污。

  法院认定贪污受贿

  法院审理认为,卢善本、罗丙亮是政府为企业征地工作专门成立的工作组成员,而且是在征地工作中接受了企业款项。这些款项,尽管是划入个人账户,但企业本意是划给工作组的。本案所涉的土地征用款项(包括所谓的特别工作经费)是政府部门(即临海市大田街道办事处下沙屠村征地工作组)掌控和管理的私营企业(即正特集团)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被告人卢善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达1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卢善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企业干股、财物,受贿数额达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善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17万元,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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