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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储蓄卡遭克隆存款丢失 状告银行胜诉

2009年08月10日14:4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广州8月10日电  (索有为林劲标张贝)广东省高级法院10日透露,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日前对一起储蓄卡在ATM机自动取款时遭“克隆”,损失存款两万多元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储户胜诉。


  据悉,原告于二00五年在被告处开设活期储蓄帐户和同一帐号的万事顺卡。二00八年底,犯罪嫌疑人两次在被告所有的ATM机插口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用于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原告取款时发现二万五千多元存款不翼而飞。后原、被告双方均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但尚未侦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兑付存款本息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存款本金元及利息。

  银行辩称,本案系犯罪嫌疑人在该行ATM机插口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用于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并制作与原告所持银行一致的克隆卡。而原告在取款过程中未能采取遮挡的方式输入密码,导致密码亦被犯罪嫌疑人安装的摄像装置拍下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香洲法院民二庭聂法官对此表示,ATM机所在地点系被告的营业场所,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在使用密码之时密码不被非法窃取,犯罪嫌疑人安装微型摄像装置行为长达十多个小时的时间内没有任何觉察,而原告只是在一个很短的时间里通过ATM机取款,原告没有义务在如此短时间内检查被告的营业场所是否存在窃取密码的微型摄像装置,故原告对密码的泄露并未存在过错,原告无须对本案所涉损失承担责任,被告的答辩意见不成立。

  香洲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对自己出具的银行卡没有能力鉴别其真伪,此时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真银行卡没有用于交易,故不能视作被告与原告成就一笔交易。被告须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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