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16岁河南新乡少女小敏被人强迫卖淫,小敏被要求接待一名姓张的中年男子。小敏鼓起勇气哭诉了自己被强迫卖淫的实情,张某动了恻隐之心带小敏报案。多数搜狐网友表示不该罚嫖客,应加封为“污点义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这种恻隐之心是应该鼓励和弘扬的。[是否应该处罚嫖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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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娟 制图 数据来源 搜狐网 |
据《河南商报》报道 16岁河南新乡少女小敏被人强迫卖淫,7月23日晚,小敏被要求接待一名姓张的中年男子。
新闻事件
功是功过是过
嫖娼恶行理当受罚
搜狐湖北省武汉市网友 罚归罚,罚的是他的恶念,奖归奖,奖的是他的善念。罚是以法律的名义,这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强制力。奖可以是个人名义,有利于惩恶扬善。
搜狐吉林省吉林市网友 拘留15天,罚款5000元;回头再奖励见义勇为基金5万元,功是功过是过。
网友“wawa” 罚,也是对当事人的挽救。为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相应的处罚,不是坏事,可最大程度地吸取教训。
盛玉文博客 在物欲横流的市场经济时代,不法之徒采取种种手段把良家妇女逼上娼妓之路,但对付逼娼行为光有警察队伍远远不够,只有嫖客才有第一时间发现无辜卖淫女,有机会报警救助她们。虽然嫖娼不是一件光荣的事,但他们冒着强大社会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站出来拯救无辜卖淫女,本身就是一件非常难得的举动。嫖客有时是肮脏的,但有良心发现的嫖客应该说是纯洁的。
搜狐重庆市网友 羊脂球也可爱国,嫖客也有良心。他救了他的良心,是精神方面的回报与救赎,但仍然是违法行为,两者不对等,没有功过相抵之说,但的确可以减轻处罚。
搜狐网友 嫖可嫖,非常嫖。救可救,一定救!没嫖反救。值得鼓励!
良心发现难得
冒险相救更需勇气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 该嫖客的行为应当属于见义勇为,更不应受处罚。这个事件中,“嫖客”实际上并未对小敏进行嫖娼,而是对其动了恻隐之心,对这种恻隐之心是应该鼓励和弘扬的,同时该“嫖客”也没有进行嫖娼已经中止了违法行为,应当对其免于处罚。
网友黎明 在我国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肖先生作为“嫖客”(承认去嫖娼,实际上没有嫖娼行为发生),不顾名誉和利益的损失,不顾可能受到的惩罚,拯救花季少女,和那些见死不救的人比起来,显得尤为可贵。应加封为“污点义士”。
网友“独怜幽草” 国家应该完善见义勇为奖励制度:凡举报卖淫窝点,不管是否已经嫖娼,政府应该免于对此嫖娼案件的处罚,保护举报人隐私。应该奖励“嫖客”理由有四:一是有良心;二是有社会责任感;三是能够战胜自己;四是挽救了一个女孩和她的未来。
网友“炯贤” 小敏是不幸的,但也算是“幸运”的,因为遇到一个“良心发现”的嫖客,遇到能够伸张正义的警察。然而,还有多少这样的少女在从事着这样的“工作”。执法部门管理的缺失,折射出相当部分地区实际存在的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执法不严、工作不细,如果从更深层面来分析,违法犯罪行为的背后隐藏着什么呢?
相关案件:
2005年9月3日,湖南人刘机茂在广州火车站从屈某手中花3000元“买”了年轻女子阮某,带到番禺区新造镇北亭村出租屋强迫其拉客卖淫。当时,李某正巧在巷口吃面,看到打扮得花枝招展的阮某遂上前“交易”,进到屋后,卖淫女就“扑通”一声跪倒他面前,讲述自己被拐卖、被迫卖淫的悲惨遭遇,苦苦求救。李某听后怜悯之心顿生,放弃“交易”,李某离开时正遇巡警路过,便上前报警带路救出阮某。最终,刘机茂被番禺区法院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06年1月22日,小刘常常听工地打工的安徽老乡抱怨,他们去找小姐开房时中圈套,被人盗走财物,敢怒不敢言。20岁的小刘火气很旺,决定自当卧底,几经周折终于将三名作案嫌犯人交送警方。但是,警察给他开出一张治安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书——小刘假戏真做的嫖娼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提醒:发现有违法的事情,不要自己充好汉盲目去处理,首先应该报警。
2006年5月29日,一名自称姓肖的贵州男子冒雨赶到泉州浮桥派出所,声称自己独自到南安大霞美四黄村公路旁准备嫖娼,进入房间后,那名卖淫女模样的小女孩忽然跪地叫他“大哥”,哭诉说她原在广东打工,被人骗至泉州惨遭轮奸,然后被迫卖淫,每天接客二三十人,实在受不了,因此求他捎口信向警方求救。于是,肖先生交给她50元嫖资后,便匆匆赶来报警,民警根据其提供的情况,不费吹灰之力就捣毁这个淫窝,并解救出被逼卖淫的马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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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与搜狐新闻联合发出调查:嫖客仗义相救该不该处罚?截至昨晚10时,共有33143位网友参与投票。其中,59.4%的网友选择了“功过相抵,免予处罚即可”。[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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