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顺安 |
酒后驾车应单独入罪
——访《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人之一王顺安
本报特派记者 李文鹏 北京报道人物简介
依现行法律,若驾驶员酒后驾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就不属于犯罪而只能归于行政处罚的范围,而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也仅是拘留15天。对此,曾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王顺安教授称,汽车时代来得太快,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事故日益增多,依目前形势看,现行法律对于酒后驾驶处罚太轻,可以考虑将酒后驾驶单独入罪。
谈现状
规定拘15天是没办法的事
“这样规定肯定偏轻,但没有办法。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行政管理法规,它不能超越当时的治安处罚条例。”
8月10日上午,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附近的一个小区里,记者见到了曾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的王顺安教授。在谈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时,王顺安教授明确表示,“这样规定肯定偏轻,但没有办法。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行政管理法规,它不能超越当时的治安处罚条例。”
王顺安教授介绍,在当时,规范行政处罚的治安处罚条例中最严厉的处罚方式也就是拘留(15天以内)。“即便是现在,行政管理性法律所规定的处罚,也不能超越200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在它里面‘ 顶格’的处罚仍然是拘留。”王顺安教授说,这样看来,对“酒驾”处罚偏轻的责任就不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了,因为从行政处罚的角度来看,对酒后驾车的处罚也已经是“顶格”了。
在王顺安教授看来,违法成本太低是酒后驾车现象普遍的一个原因。他说,提高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安全意识和生命意识。“加重对酒后驾车的处罚,不仅要追究治安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否则,随意违法的行为就难以治理。”王顺安教授说。“可以把终身禁驾引入到法律中,但处罚要有个梯度,不能因为一次轻微酒后驾驶就终身禁驾了。”
谈罪责
酒驾不亚于持刀伤人
依照日本的法律,酒后驾驶即便是造成他人轻微伤,也要进行入罪处罚,因而日本就有了专门的交通肇事监狱。
王顺安教授认为:“从现在的社会危害性来说,酒后驾驶不亚于持刀伤人。”“我赞成将酒后驾车入罪,但具体罪名是什么还不好说。”王顺安教授说,他认为应该根据社会的发展,提高对酒后驾车危害性的认识。
“把酒后驾驶入罪,提高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但目的并非是仅仅让违法者受到惩罚,更在于提高全社会的生命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王顺安教授说。依照日本的法律,酒后驾驶即便是造成他人轻微伤,也要进行入罪处罚,因而日本就有了专门的交通肇事监狱。
虽然赞同将酒后驾车入罪,但王顺安却有着更为深入的思考,他赞同把酒后驾驶单独定罪,而且不应当一定要等到“严重后果”出现以后才定罪处罚。而现在却是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之后,才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危害社会安全罪进行处罚。但他还认为,酒后驾驶入罪,应该对“酒”的内涵外延予以明确,并对入罪饮酒的量进行严格限定,还要有科技的及时跟进,准确判断驾驶人员的饮酒量。
“明知酒后驾车可能危害他人而故意为之,这不应该算是过失,而是故意的一种。”王顺安教授说,即便是在造成严重后果后,按属于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处罚就明显偏轻了,而如果按照危害社会安全罪处理的话,则又偏重,“按照罪刑法定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酒后驾车应该单独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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