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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力挺酒后驾车单独入罪 危害不亚于持刀伤人

2009年08月12日08:0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谈起草

  当初立法是“杀富济贫”

  处罚酒后驾车主要还是靠刑法,而“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还不是真正的汽车时代”,因而不可能对酒后驾车对今天的危害有充分的认识。

  说起当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起草过程,王顺安教授依然印象深刻。“当时查阅了大量资料,而且是数易其稿。从这几年法律实施的效果来看,总体来说还是不错的。”王顺安说,“但现在来看也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当时私家车没有这么多,这几年社会发展太快,工业化、城市化进展迅速,道路网络化程度也更高了,汽车时代迅速到来。”王顺安说,“当时立法的时候虽然也提到过,但没想到来得这么快。当时主要考虑和关注的还是一些道路交通技术管理的东西。”

  王顺安说,处罚酒后驾车主要还是靠刑法,而“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还不是真正的汽车时代”,因而不可能对酒后驾车对今天的危害有充分的认识,“当时的私家车还是非常少的,车辆当时仍然归属于单位。”

  “时代变化太快了,今后立法中,在注重立法技术、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还应考虑本国发展中的加速度因素,让立法更具有前瞻性。”王顺安说。

  2003年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而实施不久后其涉及到机动车主和行人利益平衡的第76条便引发了强烈的争议,到2007年便进行了修改。王顺安教授说,当初的第76条,还是“杀富济贫”的思路,以为车主强势,而行人弱势,因而对驾驶人员的利益照顾不够,而在私家车激增的情况下,当然就要进行修改了。

  谈建议

  治酒驾不能只靠一部法

  “不能因为过节、结婚等原因 ,就对酒后驾车的人网开一面,该处罚还是要处罚,严格执法就打消了人们的侥幸心理。”

  “治理酒后驾车,不能单纯指望一部法律,而是应该综合治理。”王顺安教授说,他认为这不仅应该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生命意识”,还要调整法律系统做好衔接。“法律之间要相互衔接,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要相互衔接,做到宽严相济,处罚也要有梯度。”王顺安说,他认为需要调整的不仅仅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不能因为过节、结婚等原因,就对酒后驾车的人网开一面,该处罚还是要处罚,严格执法就打消了人们的侥幸心理。”王顺安教授说,他认为严格的执法对于有效治理酒后驾车意义非凡。

  “我们的立法观念、立法技术和法律法规都要进行调整,使我们的法律观和犯罪观跟上社会发展的需要。”王顺安教授说,他认为要做好各项法律之间的衔接,必须在立法中实现“ 开门立法”,而不应该继续进行“本位立法”、“ 关门立法”,“ 也可以学习日本的做法,在行政管理法中附上刑法条款,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足够的威慑作用,特别是涉及道路交通、环境保护、海关税务等方面的法律”。

  另外,在王顺安教授看来,交通管理滞后也是造成酒后驾车事故频发的因素。他说,工业文明是建在汽车轮子上的,汽车时代迅速到来之后,如果交通管理跟不上,那么人们的人身安全就会受到威胁。“在中小学驻地、村口、闹市区等的交通标志应该更加明确。”尽可能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人物简介

  张柱庭,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政法教研部主任、法学教授、比较经济特约研究员,北京市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中宣部、司法部全国先进法制工作者。

  曾在地级市市委及政法系统工作,处理过许多疑难案件。现在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常任嘉宾。参加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编写的法学大型工具书《百法全书条文释义》等编写工作,主要著作有《交通法教程》、《交通法概论》、《道路交通法概述》等。

     王顺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963年出生。研究方向刑法。社会兼职: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中国犯罪与矫正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劳动教养学会理事,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应用法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主要著作有:《中国犯罪原因研究》(主编)、《 中国预防犯罪通鉴 》(上、下卷,主编之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与对策》(主编之一)、《中国治安管理法学》(主编之一)、《西方社会病》(副主编 )等多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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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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