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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贿赂案件飙升的背后

2009年08月13日05:0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证券报

  从“沃尔玛礼品”、“朗讯风波”、“张恩照事件”,到“麦肯锡案”、德普“回扣门”,从西门子到力拓以及美国不干胶巨头艾利丹尼森,跨国企业贿赂案件吸引了我们的眼球。然而,我们在指责外企不良竞争的背后,更多的是要反思。
安邦咨询公司董事长兼首席经济分析师陈功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指出,全球经济增长的变迁,国际交往的增多与“贿赂门”有很大的关系;我们在提高其违法成本作为主要惩治手段的同时,也要提高社会的透明度以及文化、道德等社会影响力来共同约束企业,防堵“贿赂门”。
  中国证券报:安邦公司曾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而美国司法部对于本国公司海外贿赂的起诉案也在增加。为什么外企“公关”愈演愈烈?
  陈功:追本溯源,中国以及国际商业贿赂案件数量的飙升主要是与当下全球经济增长的变迁有很大关系。就中国而言,在华贿赂案件飙升则是因为中国经济活动的大幅度增加,1990年中国的GDP总量排在世界第11位,到了2008年,GDP总量排名世界前六的是美国、日本、中国、德国、法国和英国。显然,中国开放的经济环境,飞速发展的财富积累,人民币的不断升值,吸引着全球投资者的注意力,吸引着大批国外企业将大量资金投入中国。
  而中国与国际交往的增加,也是商业贿赂事件增加的原因。中国现在是名副其实的世界工厂,近年来全球经济地位不断提升,中国的产品也源源不断的走向世界。
  财富吸引,竞争激烈,泥沙俱下就难以避免。巨额商业利润的追逐使得即使知名度较高的跨国公司也开始铤而走险,从事腐败活动或使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类似的报道大家时有耳闻。不可置疑的是,这种大经济背景为腐败活动提供了得以滋生的土壤。
  中国证券报:有分析人士称,2009年来国内外高层官员出事下马的例子,多与腐败“寻租”相关。这些问题并非完全是个人道德的原因,您认为中国政府或者中国的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防范此种情况的出现?
  陈功:这方面的措施我认为主要还是提升“成本”,提高违法的成本是主要的惩治手段。如若将贿赂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曝之天下,大幅提高其违法成本,则会有效得多。如若惩罚“成本”很低,那就没法遏制这种商业贿赂的出现。在这方面,中国法律以及体制,有待改进的地方还有很多。我相信,随着上上下下,从中央到百姓认识的提升,打击力度今后会随之加大,国家相关的法律门槛也会越建筑越高。
  当然这只是一个方面,大家容易忽略的还有另一方面。除了法律这个制约手段之外,社会透明度,以及文化、道德等社会力量和影响力也具有相同的制约效果,也是社会防堵商业贿赂和腐败的门槛。其实,法律同社会文化、道德的约束,在市场环境中更像是一张大网,有效约束着企业,将他们置于舆论监控之下,这样的市场环境,我们才可以称之为成熟的市场环境。
  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已经证明,如果社会的道德力量成熟而理智,作为素要“体面”的跨国公司,他们也会充分衡量利益关系,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目前我们迫切需要建立一个防御经济贿赂洪水的大坝,从内部体制进行改革,进行自身的完善和梳理的同时,弘扬优秀的社会文化和传统道德,建设一个健康的经济建设环境。
  中国证券报:美国目前有《反海外腐败法》制约本土企业国外受贿或者不良竞争,国内可否借鉴,同时针对此种“贿赂门”应该进行什么改革?
  陈功:确实,我国目前能够制约跨国公司不正当竞争手段以及商业贿赂的法律制约能力相对比较薄弱,我们更多的是依赖某些“纪律”来制约此种情况的发生。在目前条件下,我们要提高透明度,用更加透明的手段,利用法律以及更加具有社会性的手段进行制约。法律并不能解决全部的商业贿赂问题,但我们一定要有这样的一部法律来惩治商业贿赂分子,让违法者为他们付出惨痛的代价。
  一个充斥着非法和非道德交易的市场并非是一个成熟的市场,更不是公平的市场。我们不可否认,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仍然不成熟,危机并存,但有“危”也有“机”,正本清源,还得依靠改革,没有改革,没有完善,就不会拥有成熟的市场经济。
  中国证券报:您认为,我们未来对于跨国企业的“贿赂本土化”的问题如何治理?可否借助一些外力,如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制约企业发展的不正当竞争?
  陈功:我认为,中国政府在商业贿赂方面的态度是开放的,关键是我们的措施还不到位,导致我们的商业环境出现种种不够成熟的现象。大家都知道,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的商业贿赂事件比较多,而发达国家由于法律的成熟,相对而言贿赂事件比较少。西方国家目前都有相对系统的法律条文制约和惩治商业贿赂,比如美国已经有一部成文的法案《反海外腐败法》,德国相应的治理措施也非常值得我们借鉴,“西门子”事件的处理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案例。因此,汲取国外的经验,非常必要,不但可以塑造成熟的市场环境,更是反双重标准的需要。
  现在很多的跨国公司认为是中国国内的环境导致他们使用国内外两种不同的道德标准,所谓“双重标准”是指在国外的经营观相对比较规范,而在中国则相对来说,易走“偏门”,所谓不贿赂就没生意做,就是这个意思。就实际而言,跨国公司的此风渐长,这就需要我们尽快地采取行动,正视问题的严重,中国应增加透明度,应该与国际机构合作,共同协作,打击商业贿赂。
(责任编辑: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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