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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莱雅一审败诉“薇姿”商标行政案

2009年08月13日19:2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13日电(记者李京华)法国莱雅公司因生产欧莱雅、“VICHY”等品牌高档化妆品而闻名。广州一个体经营者廖某在清洁制剂、鞋油、牙膏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薇姿WEIZI”商标获得商标局核准,莱雅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认为廖某在鞋油、衣物上光油等商品上使用“薇姿”商标,污损、丑化原告高档化妆品的品牌形象,要求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宣判,维持商评委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莱雅公司一审败诉。

  据了解,1997年4月至1998年11月,莱雅公司在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VICHY”、“VICHY及图”“薇姿”等商标并获批准。

  1999年3月,广州一个体经营者廖某在清洁制剂、鞋油、洗衣上光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薇姿WEIZI”商标。莱雅公司以廖某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公司“VICHY”、“薇姿”等商标近似,而且“薇姿”系莱雅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为由,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廖某申请注册的“薇姿WEIZI”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对莱雅公司“VICHY”、“薇姿”等商标的翻译与模仿。

  莱雅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08年6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对廖某申请注册的“薇姿WEIZI”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莱雅公司不服商评委的复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

  莱雅公司起诉称,“薇姿”是原告“VICHY”商标对应的中文译名,为原告首创的臆造词,原告的“VICHY”及“薇姿”商标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特别是其通过原告在中国的广泛宣传和大量使用,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已在相关消费者心目中形成了直接对应关系,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廖某作为化妆品的生产或销售商,在牙膏、清洁制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薇姿WEIZI”商标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是对原告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模仿,且污损、丑化原告“薇姿”这一高档化妆品的品牌形象。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廖某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并辩称:“薇姿”不是“VICHY”的中文翻译,“VICHY”是法国中南部的一个地名。

  一中院认为:“薇姿WEIZI”商标虽然有部分指定使用的商品与“VICHY”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由于两者在整体构成、外观视觉及读音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薇姿WEIZI”与“薇姿”虽然在中文部分相同,但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明显区别,属于非类似商品等。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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