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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资人条件适度放宽

2009年08月14日04:5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高晨)银监会昨天正式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北京、上海、成都及天津等四地将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资产不低于600亿

  较之前5月份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条件适度放宽,由之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适度放宽为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之所以降低准入门槛,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从国际经验来看,开展和发起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呈多元化特征。

以大型零售商和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为例,由于此类企业直接接触消费者,对市场需求和消费者特性把握准确,进入消费金融领域尤其有优势。郭田勇表示,800亿元的发起人资格,显然将发起人限定在银行等资本规模巨大的金融机构范围内。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降低出资人条件,一些中小城市商业银行也被纳入到符合条件的范围之内,扩大了符合条件创办消费金融公司的机构的范围。

  业务范围增加两项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放宽出资人条件,正式颁布的《办法》还扩大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新增加了两项业务范围,允许消费金融公司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有关的保险产品,同时允许其进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银监会负责人解释,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亿元,开始运营时可能没有那么多的业务,会造成资金闲置,所以为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增加了一些固定收益类产品业务,但同时要求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总额的20%。

  《办法》相比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还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应比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取消对额度的规定,《办法》将相关条款改为“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不吸收公众存款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是互为有利补充的,它们的客户群体、业务范围等都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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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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